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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度传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不从人权立论,这一特征是知识生产方式和经验生活样式互动的产物。主客体交融、互渗的思维模式,重群体轻个体、重义轻利的文化结构,国家与社会的不平衡生活样态,共同缔造了中国的制度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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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选择权论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和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此项权利不仅在工具性层面上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而且在应然性层面上具有重要的理性基础.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样态包括诉讼角色选择、裁判主体选择、诉讼利益选择、程序分流选择,它们有着各自的价值功能.从科学可行的路径出发,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应该扩充甚至创设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制度平台和运行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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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基于本国实际存在差异,进而塑造相应的本国法治话语体系。经典法治概念在法治国家得到传承,但法治现代化需要在经典法治概念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拓展和延伸。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实际构建,根植于中国法治伟大实践,汲取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展现时代特色和显著优势,是法治现代化的代表性模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框架内涵包括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为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和以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总体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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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在西方的兴盛,伴随着殖民运动的层层推进,对象则是本国原住民与後发国族的生活样态。其例如马林诺夫斯基教授对于南太平洋岛屿的田野调查,呈现出的是现代西方视野下的异质文明的马赛克,而以初民社会的“习惯法”一言以蔽之。其後兴起的各种研究,包括作为前期立法准备、对于民间“风俗习惯”的调查,统归于“习惯法”或者“民间法”名下,多半不脱此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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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外在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只能认可而不能创制;一种是内在于国家权力,是由国家权力创制和授予的。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存在样态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一种是普及化的、为大多民众普遍拥有的基本自由与权利。西方很早就产生了合法性来源外在于国家的自由与权利的情况,但这种自由与权利多是一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和权利。近代英美两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成功转型,源于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使得这种自由与权利为社会更多民众所普遍共享,进而推动了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而近代法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转型失败,源于没有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自由与权利没有摆脱狭隘的特权性和身份性限制,没有为社会广大阶层所普遍共享,进而也就无法推动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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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小海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29-33
广州中院一审对许霆案的定罪和量刑有着充分的刑法依据。二审判决很大程度上是司法对民意的屈从。民众意见与司法认定的激烈冲突是当前我国类似热点案件面临的主要困境。公众诉求与法治样态的错位,司法与民众沟通的长期阻隔,以及过分依赖修改法律而不重视解释法律,是造成此种困境的深层原因。回到规范判断,立足法律挖掘案件背后的问题,才是法治视野下应当坚持的理性立场和对热点案件关注的真实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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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精神生活的基本样态可以概括为自由与创造、审美与超越、闲暇与休闲三个向度,是现代精神生活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对美好精神生活追求有其自身内在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及价值逻辑。从哲学意义上来说,构建美好精神生活应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大关系中展开,在人的自然本质、社会本质及类本质复归的基础上探寻精神生活的超越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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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文化背后的晚清乡绅社会反教情绪及表现样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晚清乡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中国近代社会转型变化的关头,他们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文化困境,在民族心理上难以接受这种猝然而至并欲以主人地位取代民族文化的外来的异类文化。而仅凭过去的思想文化资源,他们又找不到解决问题的答案和出路。作为当时社会的精英,他们对现实的感受尤其敏锐和痛苦,而他们又是当时社会大众中儒家传统文化权威的具体象征,是当时民间话语权的表达者,所以,当西方基督教文化侵入中国内地,尤其是农村时,他们便责无旁贷地站出来代替大众表态。在传统面对挑战之际,他们很难心平气和地做出明智的选择,这种情感和民族心理习惯上的反抗趋势,呈现出合情却不合理的猜忌与恶感的样态,这是中国知识阶层走出传统模式的必由之路,只有经过这一盲目、自发阶段后,他们才能逐渐变化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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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佐龙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2):42-49
习惯法对法治的可能贡献取决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认同性、变迁性、中介性等特征,在这个意义上,生态习惯法最有可能对西部社会法治给与贡献,因为出于生存关照,生态在西部民族地区表现为一种“生活的样态”,民众将生命、精神与自然生态相统一,并与民族宗教精神的高度契合,使得生态习惯法具有了普适性与效力保障,这既构成了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的理由,又对西部社会的法律信仰、法美学构建具有进一步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