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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经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书面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且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审判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种特殊审判形式,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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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说明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拥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监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同时,该法也赋予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这就意味首,在打击刑事犯罪中。检察机关既负担着对公安机关、法院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又肩负着直接侦查、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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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措施。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侦查中心主义”,重实体轻程序和缺乏正当程序的观念,侦查权严重缺乏中立的司法权的控制。由此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侦查权的控制应该委托给中立的法官,而不是检察官,并建立相应的程序审判制度、程序性制裁措施和改变公、检、法三机关的线形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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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权,能否与检察权兼容——从法治的角度对中国检察权的反思(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到底是一种是什么关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实际上就是法律监督权。在这些学者看来,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是一个事物的两种命题,或者是从不同的角度表述同一事物。当我们提及法律监督权的时候,强调的是它的性质和功能;当我们提及检察权的时候,强调的是它的具体权能和实际行使。有时提法律监督权,有时提检察权,并不意味着概念上的混乱或矛盾,只能说不同的地方使用不同的术语,关注的重点不同。[1]而有学者则认为,在我国,检察权并称为法律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重合和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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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诉”这一概念目前并无权威定义,一般而言它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将一定种类的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在民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化、国际化,加强国家公权力在民事、经济领域中干预力度的呼声日渐高涨的背景之下,民事公诉制度已经从理论讨论的范畴迈入了司法实践的领域。但笔者以为确立民事公诉制度不但在理论上有难以逾越的障碍,仓促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更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民事公诉制度难以突破的两大理论障碍 1、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民事公诉制度找不到依存的法律依据。 从历史上看,我国法律曾有一段时间确立了民事公诉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立法正式确立民事公诉制度始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4条第6项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1957年9月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第1条也有类似规定,允许检察院对“有关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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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检察工作的公正、公平,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障。目前,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内部监督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为此,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为了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应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因此,建立适应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的办事高效、规范办案、平和检察的检察内部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更强的检察队伍将成为当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提升检察文化的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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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在诉讼法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要求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也有不少人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侵犯法院的审判权.从我国《宪法》和两大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检察权包括了公诉权和法律监督两方面的内容,刑事审判权则包括定罪权和量刑权这两项核心权能.量刑建议最初只是检察院改进公诉方式的一道工作程序,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转变为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权力.对此,有必要对"一般应当采纳"条款进行合宪性限缩,准确界定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载体.法检机关可充分利用"互相配合"原则,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上协调法检关系,让量刑建议无需权力化也能取得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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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32-137
《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必须体现和保障服务于公民社会的本质,即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重点打击权力寻租和公权异化。同时,以《宪法》为基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历史使命。因此,《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必须以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前提,尊重检察院的司法主体地位,为检察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制衡监督体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防止背离党的领导,造成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做到检察权既能独立行使,又能依法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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