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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1案例资料 1.1简要案情 刘某,男,53岁.因纠纷被人非法拘禁,2d后给朋友打电话诉因遭受"殴打"而口服"氯化钾",其友随即报警,30min后送往医院,查体Bp 9.3/5.3kPa(70/40mmHg),无呼吸及心跳,心肌酶谱示:CK-MB1.2ng/mL,TnI-I 0.009ng/mL,MYO 98.9ng/mL;心电图示慢心室率房颤、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ST-T缺血型改变、长R-R间期(最长3.0cm),40min后呈直线,行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现场勘查发现粉红色蜡壳碎片及白色粉末状物.  相似文献   
95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从诉、审关系上看,是加大了控方的举证责任,从侦、诉关系上看,则是强化了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这对承担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公诉检察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必须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迎接挑战,走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误区,坚持客观公正义务,树立证据裁判意识,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强化侦查监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发挥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之功效。  相似文献   
953.
论不可逾越的“柴尔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证据法学界通常认为,在处理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上,必须遵循一条不可逾越的分界线,即推定仅仅转移提供证据责任,不能转移说服责任和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即"柴尔线",历经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科学性已得到实践确认。目前,我国《侵权行为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能够转移说服责任和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亦依此作出不少错误判决。其理论上的深层原因是,我国主流证据法学理论并没有承认和引进举证责任分层理论,故一旦发生推定,则十分容易逾越"柴尔线",导致说服责任和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此,只有承认和引进举证责任分层理论,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上述错误。同时,要正确处理推定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当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时,要遵守举证责任优先的原则,因为举证责任是法定的。尤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无权根据自由裁量权设置举证责任条款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故此,目前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事实推定作出严格的、科学的解释。  相似文献   
954.
在公证活动中,对事实和权利的确认是以对支持事实和权利的证据的辨析和确认为前提的。而对证据的辨析和确认则是以证据的提供和获取为前提。公证证据收集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依职责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公证员依职责直接调取核实的证据的行为。公证活动中待证的事实有的发生于过去,而有的则发生在现在,加之公证活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证据提供行为的主体性,使公证活动中不仅存在着证明责任,而且还涉及证明责任在主体之间分担问题。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公证证明活动的首要环节,是构建公证证明活动体系的框架性支柱。  相似文献   
955.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并列的关系,各有其不同的目的、程序、标准等,独立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互不干扰,自成体系。因此,刑民交叉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总结。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刑交叉案件,在民法上与刑法上均有独立的意义,这时,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就会发生一定的牵连。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民法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956.
间接证据不能像直接证据那样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事实,而是需要通过推理来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间接证据案件更加考验法官的分析和推理能力。两高三部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相似文献   
957.
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贪污贿赂、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违法所得无法追缴的法律障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四种特别程序。对于该程序的定性关系到它的细节性规定是否合理,后续司法解释如何起草等诸多方面问题,因此对其研究颇具意义。  相似文献   
958.
交通肇事罪属于行政犯或法定犯,即须先存在交通肇事的行政违法,才能再进一步确定此种行为是否存着追究犯罪的可能。交通肇事罪双重违法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严格区分两部法律在法律术语、责任内涵上的不同意义,从而正确认定刑事责任。一、逃逸的类型逃逸,从汉语语义上讲有逃跑之意。交通事故中的  相似文献   
959.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一现象: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指控,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难以查证的辩解.而这些辩解是否会引发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承担,本文将从三类不同形式的辩解出发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960.
曾赟 《清华法学》2012,8(1):64-77
再犯罪的危险这一术语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而已,现今却成为了法律用语。刑事司法过程中诸如逮捕、取保候审、缓刑、限制减刑、减刑、假释等无数决定或裁判无不决定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终生命运。再犯罪的危险就是这些决定或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故谨慎审查与准确判断再犯罪的危险关乎个体人生道路的转折。这涉及刑事司法体系究竟采用何种标准来审查判断行为人再犯罪的危险问题。因我国刑事法律对何谓再犯罪的危险无明确规定,故其审查判断标准确立的前提是首先厘清其含义。在此基础上,基于一种存在论视角确定再犯罪危险审查判断的实体标准;基于一种实证主义路径确定其预测标准;基于一种唯物主义经验论立场确定其证明标准。再犯罪危险审查判断三个标准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也是科学管理再犯风险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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