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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婚前医学检查问题引起极大关注。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以来,强制婚检问题被取消。而2005年6月24日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黑龙江省人大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规定相互冲突,从而引起轩然大波。已经有两位公民和广东三位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程序,对两部法规进行审查。婚前到底是否要进行强制检查,争论激烈,赞同者认为,婚前检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反对者认为,强制检查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到底要不要实行强制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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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以来,市总工会女职工部联合多个单位和组织,对于北京市公共场所哺乳室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除了个别大型商场和部分火车站、机场设有空间不同、条件不一的哺乳设施场所,绝大部分大超市、商场、公园、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均缺乏母婴哺乳空间。通过随机访问一些年轻父母,他们普遍反映,在嘈杂的环境中给孩子喂奶、换尿片,既不文明,也不卫生,如果购物或者出行的过程中,能设有专门的哺乳室一类的设施,将极大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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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引起热议 2005年6月24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第二章“婚前保健”中有这样的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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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88-192
当代哺乳权观念的法理依据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上位权利是儿童健康权、生命权和食
物权,现实依据则是工业化、商业化条件下防止侵害儿童利益、遏制母乳喂养率下降的必要性和紧迫
性。作为一项新权利,哺乳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其相互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应当把母亲和
婴儿视为互有冲突的联合权利主体,既确认母亲的哺乳义务,也确认母亲的哺乳权利。政府作为义务
主体应适当干预母婴关系,着力树立哺乳权观念、完善哺乳权立法、加强政策法律实施、加强平等保护和
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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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的健康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妇幼卫生指标既反映了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全民健康状况,更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卫生部高度重视两纲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不断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努力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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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健康成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