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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中,红军转战11省(区),经过了苗、瑶、侗、壮、土家、布依、纳西、彝、羌、藏、回等13个少数民族杂居和聚居地区。民族问题成为当时中国共产党和红军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为此,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做了大量的工作,赢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胜利实现了战略大转移。回顾红军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对做好当前的民族工作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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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后,世界范围内伊斯兰运动的复兴,促使原苏联地区特别是中亚和北高加索地区的伊斯兰势力迅猛发展,并同时催生伊斯兰极端势力。苏联解体后,中亚和北高加索地区一些觊觎国家政权和图谋实现民族独立的宗教极端势力,以"圣战"的名义向世俗政权发难并进行民族分裂活动,致使中亚各国的安全和俄联邦的领土完整受到严重威胁。中亚和北高加索均属原苏联管辖的领土,这两个地区宗教极端势力产生和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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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党的先进性建设与其它地区相比较,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这些特殊性,正确处理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民族地区党的先进性建设,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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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玲小说创作继承的民族传统,主要来自明清世情小说、晚清谴责小说和民国社会小说,表现在描写世态人情、写实性、结构散漫性、全知视角、含蓄笔法和通俗性等方面。其小说的艺术优长和缺失,包括狭窄的婚恋题村、平实琐碎的生活细节、松散随意的结构、说书人的叙述角度、微妙的隐喻和暗示以及通俗小说趣味,都源于她对上述中国旧小说传统的继承。旧小说成就了张爱玲的小说风格,也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其思想价值和艺术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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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以12-13世纪中国北方游牧文明对中原农耕文明的又一波撞击中,女真习惯法文化与中原儒家法文化双向流动、融汇而成的多元一体的金法文化为例,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荟萃各民族法律文化之精华,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取精用宏,才铸就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品格;而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中华法系的形成也经历了从分散的多元结合成一体的历史过程;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长期交流、融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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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