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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公司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现代公司股权分散的现实恰恰偏离了“股权至上”的逻辑,“股东至上”理论逐步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所取代。在此观念的影响下,公司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应运而生。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其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这种制度的实质是确立公司机关为公司利益之正常代表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公司利益相关者也可以成为公司利益的代表,以矫正原有代表机制可能存在的缺陷,因此,可以视为一种公司整体利益或者公司公共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  相似文献   
202.
乔新生 《法人》2004,(10):114-115
如果单从中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来看,中国确实没有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但是,这丝毫不能影响中国的法院受理上市公司股东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203.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一)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显而易见的是,原告首先必须是受害公司的股东,即在提起诉讼时拥有公司的股票。至于诉因行为发生时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是否应当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以及该股东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要求,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 第一,持股数量与持股时间之限制。为了防止滥用派生诉讼,必须对持股时间与持股数量有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条明确规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才有代位诉讼权。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持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持股数量为其总数的10%…  相似文献   
204.
我国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利,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各国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研究,探寻股东派生诉权的源由,梳理派生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条件,明确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厘定被告主体及诉讼过程和结果,为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205.
作为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独特的法律救济途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为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但遗憾的是新法只原则性的规定了派生诉讼的原被告范围、提起的前置程序、期限等问题,而对实施细则未作应有的完善和补充。本文从公司法上利益平衡的角度着手,重点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和防范机制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6.
评述由头实行干部交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的干部交流力度不断加大,据统计,目前除港、澳、台之外的31个省、自治区、  相似文献   
207.
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的企业兼并,现代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人数越来越多,公司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股东必须把公司的具体经营交由专业的管理人员。于是就可能出现高层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作为相应的司法调整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在能够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实践中的缺陷,应该在借鉴相对完善的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合理化和利于实行。  相似文献   
208.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引进的一个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救济制度,该制度已在我国运行两年,作为从国外立法中移植的一种新制度,由于没有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规定,难免会在中国这块法律土壤中产生短暂的水土不服现象,例如:前置程序制度的设计、法律对原告的具体要求、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等。  相似文献   
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主体市场退出行为的重要立法,不仅明确了破产申请主体、破产申请审查程序、破产原因等标准和受理破产申请法律效力等重要内容,而且设置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三项具体程序,使企业破产案件成为具备较为完整程序性规定、相对独特的非诉讼案件类型。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关于公司清  相似文献   
210.
柳兴为 《研究生法学》2010,25(2):119-124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代位诉讼、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出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本文首先探讨了该制度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然后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意义,以利于加深对其理解及适用,最后在建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举证责任分配、股东派生诉讼的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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