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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汶川大地震未造成三峡枢纽任何何损坏,向更高水位蓄水不受影响 震后三峡库区自重庆江津市红花堡至三峡坝前岸坡震后总体稳定,未受地震影响。中国三峡总公司总经理李永安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卫星遥感监测显示,汶川大地震后,三峡大坝坝体变形变化很小,各建筑物基础渗流量变化规律正常,枢纽工程运行没有异常,剩余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自四川汶川突发5·128级大地震  相似文献   
492.
崔建远 《法律科学》2008,(3):164-168
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如果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则应为共有部分;反之,可以成为专有部分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我们确定外墙等部分的性质和所属,不得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应为我们确定其性质和所属的依据。当然,此类强制性规定不应违反前述原理。(4)有关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不违反前述(1)(2)的前提下,就此作了约定,应依其约定。  相似文献   
493.
在同一出卖标的上就可能存在数个优先购买权且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对此不能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聚合等,而应当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优先购买权的竞存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和处理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二者竞存的效力冲突之处理,不能机械地设定一个标准,而应当遵循处理优先购买权竞存的原则,在无特殊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应当高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494.
古罗马法学家马尔西安首次提出了“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体现了古典时期罗马法的世界主义思想。“一切人共有的物”包括4种客体:空气、流水、大海及海滨。从经济或自由的角度看,它们的性质彼此存在差别。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一切人共有的物”概念一度崩溃,I.2,1,1与现代拉美各国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对比表明,“一切人共有的物”的多数客体已转化为现代的国家公产客体,国际主义被缩减为民族主义;涉及的问题也由市民法转入了行政法。在当代,“一切人共有的物”除了公海外,还增加了一些新品种,如全人类世界遗产等。这标志着“一切人共有的物”概念的复兴,并必将成为“英特纳雄耐尔”实现的第一块基石。  相似文献   
495.
谢健  杨涛 《江西律师》2002,(5):34-36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住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  相似文献   
496.
论物权优先之所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物权相对于债权的地位,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论证了物权之“优先”,不是物权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优先地位,而是物权人相对于无权利人,具有优先地位。所谓物权优先,实为物权有效,权利有效。  相似文献   
497.
商标权共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泽 《知识产权》2003,13(1):33-37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共有商标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合同转让、继承、企业合并等。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形成的商标权共有为法定共同共有。因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商标权共有,其性质由当事人合意决定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在共同关系解除时,共有商标权可以通过权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共有人可以将其所持份额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498.
针对高校数字图书馆数据流量大,共享并发用户多的特点,叙述了目前应用于数字图书馆中的网络存储系统DAS、NAS、SAN,并对三种网络存储系统性能进行了比较,提出了适合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网络存储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499.
2014年12月22日新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在第五条中列明了需要登记的九类权利事项,而现实登记工作中涉及到其他需要明确的登记事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涉及到多方所有权人,而缺乏对这一部分的具体登记说明引发了很多争议.本文将结合此次《暂行条例》对共有部分登记进行研究,并对具体登记程序提出探讨.  相似文献   
500.
夫妻共有虚拟财产的分割可以按分割普通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但应考虑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那些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才可以改变使用人,以体现对原使用人的人格尊重,也有利于原使用人与信息相对人的隐私保护,同时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否则很难实现转移。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尚无相应的机构也无相应的标准,但可以让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定价参考。对虚拟财产的无形价值,及双方志在必得的虚拟财产,可以用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虚拟财产,并补偿对方一定款项,这既确定了虚拟财产的归属,也确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必要时也可以将虚拟财产出售,通过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化,变现后分割价款。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价值只考虑购入与实际投入的资金即可,否则难以体现人身依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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