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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超越疏离 走向和谐——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基本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艳丽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6-39
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不仅有文化之维,还有自然与社会之维。自然是人类精神依存的家园,社会是生命获取意义的家园,文化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理念,超越现代性所导致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传统文化的疏离而走向和谐,是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692.
693.
刘耀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4):103-111
优先购买权既非期待权亦非形成权,而是一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一定情况下要受到权利、同等条件以及期限的限制。同等条件不仅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欲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提出的影响其利益实现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只要没有明显的不利因素,就可以认为是同等条件,反之具有明显的不利因素,则应认为不具有同等条件。在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宜认为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较为优先。 相似文献
694.
在智力创造中,既包含了人类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创造者本人的独创的思想。知识产权中涉及到与思想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涉及智力产品的保护,其保护的客体就是负载思想的知识产品。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共有物在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虽然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的,知识共有物的存在由于可以满足劳动学说中的获得财产权的“先决条件”——智力创造者对其智力创造物的知识产权以不伤害其他人的同等的创造力为前提,以及以不妨碍从已有的文化和科学遗产中吸收涵养为前提——洛克的劳动学说也可以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695.
共有房屋转租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不少难题。租赁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化”的债权,其不利于保护善意的次承租人。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与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于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696.
物权法中的共有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共有,仅为狭义的共有。广义的共有尚包括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有和准共有。将共有作狭义和广义区分,才能更好地衔接《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有关共有规定的关系。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而共有物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被处分时,其他共有人有转让自己所持份额的权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应视具体情形来确定其权利性质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相似文献
69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政府职能的定位按照十六大的阐述是清晰的,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由于所处的地位、所承担的责任、所拥有的权力以及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覆盖范围不同,其职能定位肯定有所差异。本文阐述了和谐社会构建中地方政府职能确定的基本原则、范围领域及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69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作为共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其内容繁多复杂,故对其性质进行科学定位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在法律规定与实践中还存在着缺陷,这不利于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现存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并结合症结所在拟制出解决的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99.
车库、车位是业主专属享有,还是共有,抑或是由开发商所有,不取决于“其面积已经分摊到每个业主”,而取决于其规划性质.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显然,业主对住宅小区的车位享有共有权的,只能是在业主共有的道路等场地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相似文献
700.
共有资源并非没有"产权"。共有资源的利用和村民之间可以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处理好这个关系,就可以摆脱传统理论假定的"公地悲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