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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正> 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其安全收回本息,通常要设定担保。虽然担保的形式多样,但从法理上可将之分为积极担保与消极担保、固定担保与浮动担保等。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中方当事人作为借贷合同的借款人或贷款人,参与国际借贷的机会愈来愈多。处理国际借贷关系,可能是适用中国法,有时尽管适用外国法,但中国的法律亦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如中国法之强行性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不动产所在地法之适用等。对固定担保与积极担保,尽管各国立法内容各异,但相同之处多于差异之处,故在此不加论及。在中国,消极担保与浮动担保,显然未作为法定担保形式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其他相关法律对之亦缺乏明确规范。在经济国际化、贸易全球化、法律保护跨国化之今日,探讨这两种担保形式在中国之法律效力,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担保法律制度之完善及与国际接轨,显得日益重要。  相似文献   
322.
预约保险合同在水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广泛使用,而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做了泛泛规定,使争议发生后缺乏解决依据.文章结合英国最新权威判例,分析了各种类型预约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出<海商法>中预约保险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323.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国民经济持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由于人民币汇率初始调整幅度和出台时机适当,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效应平稳释放。从微观看,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影响基本处于市场主体的可承受范围之内。许多企业事先采取了远期结售汇、贸易融资、外汇资产负债管理等防范措施,基本消化了汇率升值的影响。人民银行的专题调查显示,多数企业选择“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中间消耗”和“提高产品档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应对人民币升值。  相似文献   
324.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和第189条的规定表明物权法体系中引入了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从属于担保物权体系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具有担保制度的共性,但是其个性更为突出,在制度构造、实现方式、法律效力方面都与现行的法律担保制度不同.因此,有必要从浮动抵押制度基本理论入手,阐释其内涵、价值等以完善浮动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325.
《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本质上是对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财产范围的限制,但仅凭这一条无法构建完整的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浮动抵押虽源于英美法系,由于中美两国的浮动抵押权均是一经公示,即享有优先于后成立的固定担保和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应以美国法为模板。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区分浮动抵押人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两种情况,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完善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具体而言,对我国浮动抵押的公示方式和客体范围分析后可知,在我国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具有制度土壤,需要根据我国信用状况对美式制度略作微调;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的完善应聚焦在对"正常经营活动"的解释上。  相似文献   
326.
此次降价幅度不小,让利也很大,但要真正落到实处,让老百姓有感觉得实惠,不能是一降了之,而应采取各种措施,对得红包、吃回扣的行为严厉查处,这远比药品降价难度要大很多。  相似文献   
327.
论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金融犯罪除不能适用管制刑以外,其他刑种均能适用。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具有档次少、跨度大、刑种多的特点。应在金融犯罪中废除死刑,将无期徒刑作为法定最高刑并提高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重。逐步取消倍比罚金制,明确单位罚金刑的数额,并对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实施一定的经济制裁。针对自然人金融犯罪,增设禁止从业资格刑;针对单位金融犯罪,增设限期整顿、解散等资格刑。细化量刑档次,减少同一量刑档次内可供选择的刑种。  相似文献   
328.
欧共体反倾销法损害幅度确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亮 《欧洲研究》2007,25(6):45-59
与大多数WTO成员方仅按照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不同,欧共体在损害幅度低于倾销幅度的情况下,按照损害幅度——而非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反倾销法的目的,体现了WTO《反倾销协定》的精神,而且能够把反倾销税的水平控制在合理保护国内产业的必要限度之内。从欧共体的实践来看,削价方法和低价方法尽管存在某些不足,但这是目前最合理和最基本的损害幅度的确定方法。中国在尝试确定损害幅度时,应首先把精力放在这两种基本方法之上。  相似文献   
329.
张震 《政治与法律》2023,(3):98-111
完善行政区划调整标准体系,应运用法治思维、坚持宪法依据。以行政区划调整的概念、目的、原则等为基础,行政区划调整标准体系在内容上,既包括依事项而论的调整横向的幅度体系,也包括依级别而论的调整纵向的梯度体系,还包括依因素而论的调整衡量的向度体系。行政区划调整应坚持有效性、体系性、类型化、依宪性要求,以系统性法治思维在根本法意义上融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系,实现新时代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特定国家目的。  相似文献   
330.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既包括“可以型”,也包含“应当型”。然而,如何解释与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尽管刑法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存在极大分歧与争议,带来司法适用中的个案不公平。对于刑法作出的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即只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规定,不能机械地、形式化地理解与适用。刑法规范的解释必须作类型化分析,并受体系解释与当然解释的逻辑制约。当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减轻处罚原则上只降低一格;当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处罚”时,对于减轻处罚的司法适用,就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限制;刑法有关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约束,最低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全可以降至罚金刑的适用,即使刑法分则中并没有此刑种的规定。刑法分则的罪刑配置,原则上是针对单个人单独实施某一行为且达至既遂状态而设置的。因此,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减轻处罚,只针对作为实行犯、实行犯的主犯或者教唆犯的主犯而言,且原则上只具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适用。对于从犯、胁从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应当适用、也不需要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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