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9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2)
正6月17日市长黄奇帆会见福特汽车公司总裁艾伦·穆拉利先生一行,就深化双方合作进行了会谈。市领导凌月明参加会见。6月19日副市长刘伟会见韩国东部火灾海上保险公司董事长金政南一行。用地新建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其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根据楼宇产业园的产业功能定位和产出强度要求,在容积率不突破和土地使用性质不改变的前 相似文献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2条第2款是一个对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范围的限制。根据该条款,在保险人没有做出询问的情况下,对于保险人知道或者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承保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做出承保决定的人对有关情况的知情应该归属于公司。公众知晓的情况,保险人通常承保的保险标的之一般属性,或通常承保的贸易之一般实务或贸易限制或通常可能发生的状况等,属于保险人应当知道的情况。 相似文献
33.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又称为"最高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产生于英国,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从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到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IA1906)出台,最大诚信原则都被毫不质疑的认为与保险合同签订前的告知义务等同,而MIA1906的第十七条由于没有明确说明最大诚信义务与被作为前合同义务的告知义务的关系,因而产生对此问题的争议,直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两个案子才给了这个问题较明确初步答案。本文从英国判例入手,探究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的发展及范围。 相似文献
34.
35.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该条规定仅设置了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模式,一些具体事项仍未考虑。为了更好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衡平,现行的告知义务法律规则亟待完善。本文对第222条的法律内容作了若干分析和思考,建议进一步完善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和履行主体,并在今后的立法中引入"谨慎保险人"标准,确立"决定性影响"标准。 相似文献
36.
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制度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是国际海运贸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而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关于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些国家已经或正在从法律利益原则转向经济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也已应当采用经济利益概念,并通过相关具体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不断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 相似文献
37.
朱嵬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12):32-33
依传统观点,海上保险委付行为被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或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依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论证了委付行为真实的法律性质,即委付行为是被保险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在德日法例中是被保险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在英美和我国法例中则为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 相似文献
38.
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推动我国对外贸易,促进航运业的发展,防灾防损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对《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方面的规定有巨大的补充作用。二者标志着我国海上保险法规日益走向完善。本文欲对这两部法律中有关代位求偿的规定作简要比较,试图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履行、放弃等方面分析二者利弊,以求日臻完善。一、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性介绍代位求偿是保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39.
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起到了调整双方关系的作用。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负有向保险人告知(Disclose)的义务。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亦即保险人接受要保前,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保之重要事项或状况(materlJkctororcircumstance)告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一、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在理论上,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40.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我国《海商法》中相关规定有待完善和明确。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委付行为是单方行为,属于要约;委付的成立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不得附带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销,而不是撤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