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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庭内外》2008,(5):57-57
我与一家用人单位于2007年2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该单位下发文件实施“末位淘汰制”,主要内容是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对连续两个月处在最末位的3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我的综合考评结果,在1月、2月均处在倒数第3名,近日,该单位在职工大会上宣布我被末位淘汰,并通知终止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单位的末位淘汰行为合法有效吗?  相似文献   
42.
末位淘汰制度有其合理性,相关司法判例虽然实现了个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由于说理的薄弱,难以普遍适用于末位淘汰制度的所有情形,这对企业合理运用末位淘汰制度,激励劳动者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了阻滞。通过对现有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对末位淘汰制所表现出的样态进行分类研究,在此基础上,并可以归纳出合法地运用末位淘汰制的路径,即将末位淘汰制依照法律程序置于用人单位的规章之中、灵活采用末位淘汰的淘汰形式以及设定科学合理的淘汰标准。  相似文献   
43.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用人单位扣押员工档案、老板无故拖欠工资、企业采用末位淘汰制等问题,都有了明确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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