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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度有其合理性,相关司法判例虽然实现了个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由于说理的薄弱,难以普遍适用于末位淘汰制度的所有情形,这对企业合理运用末位淘汰制度,激励劳动者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了阻滞。通过对现有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对末位淘汰制所表现出的样态进行分类研究,在此基础上,并可以归纳出合法地运用末位淘汰制的路径,即将末位淘汰制依照法律程序置于用人单位的规章之中、灵活采用末位淘汰的淘汰形式以及设定科学合理的淘汰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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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用人单位扣押员工档案、老板无故拖欠工资、企业采用末位淘汰制等问题,都有了明确说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