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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009年12月,一场大规模的扫黄行动——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在全国铺开;国内三大电信巨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也立下“军令状”,要彻查“手机黄毒”,斩断淫秽色情网站的收费链条。 相似文献
112.
阅读提示
今年3月,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的李强博士用手机上网时无意中打开一个手机网站,发现里面的图片和视频淫秽不堪。为保护包括自己孩子在内的广大青少年免受“手机黄祸”的毒害,李强历时半年跟踪,写出三份报告,举报了100余个手机淫秽色情网站, 相似文献
11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取消了劳动教养的规定,在违法手段上增加了“运输,”取消了“传播”等。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在行为认定上,要注意该行为与非治安违法行为的区分,与犯罪的区分,以及淫秽物品与艺术作品、、色情物品的区分,并要准确地认识个人旅行中携带、藏匿淫秽物品的行为性质和拨打国际色情电话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114.
115.
在一定意义上,淫秽体现的是一种自然的、本源的权利和自由,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它既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同时也是作为人权的性权利必不可少的内涵之一,其实质就是宪法所应保护的性表达自由。性表达自由并不仅仅是性的权利,而是人的权利,将性表达自由作为一种人权予以法律保护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具有无可替代的宪法价值。 相似文献
116.
手机网络为我们构筑了四通八达的信息社会,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在我们享受手机网络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遭受着手机网络的“侵蚀”和“腐败”,尤其是青少年一代,更是深受其害。手机网络诈骗、色情网站传播、垃圾信息等等,为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7.
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理论在淫秽色情问题上一直处于困难境
地。从历史的角度看, 相关的司法争论也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对淫秽色情作品的司
法解释至今仍不能调解完全对立的观点, 因而在理论上也是不成功的。 相似文献
118.
吴玉强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1(5)
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方式,通过微信、QQ群组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已成为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表现方式。准确认定淫秽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的数量,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有必要对贩卖、传播常见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进行分析,并对这些链接所指向的视频数据的固定方法进行总结。 相似文献
119.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呈多发之势。为打击该类犯罪,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专门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以"实际被点击数"作为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实际被点击数"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探索"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120.
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以无被害人犯罪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无被害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以"当宽则宽"为基本思路。对于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犯罪,我国实行全面规制政策,即不区分受众和内容,均严厉打击。由于向自愿接受的成年人散布色情物品并未侵害任何法益,反色情立法受到限制言论自由权的质疑;淫秽性的认定标准模糊,时常面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责难;色情物品具有精神补偿作用,色情物品与犯罪、道德败坏没有明显关系。调查显示,多数民众认为现行法律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处罚过重,因此,传播色情物品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刑事立法政策,将有被害人的犯罪与无被害人犯罪进行区分。总的来说,禁止向未成年人及不愿接受的成年人散布色情物品,禁止散布硬色情;对向自愿的成人散布软色情的无被害人犯罪采取管理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