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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弄清什么是人性,是讨论人性与犯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对前人关于人性的各种学说与观点的了解,是正确理解人性的途径之一。古人对人性的观点有性善论、性恶论、性善恶混合论、性三品、天理之性和气质之性等,并认为人性是人的本性,与兽性不同。人性的实质是由人的行为反映出来的、表现人的内在品质和社会关系、属于道德范畴的一种道德标签,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产物。与人性相对应的"兽性"是人们对恶行的比喻。犯罪是违反人类行为规范和人际和谐社会关系的行为,其发生是由犯罪人个人、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相似文献   
312.
慰安妇问题一直被美国议员所关注,1997年美国议员威廉姆·里品斯基首次向美国众议院提交议案要求众议院关切慰安妇问题,从而在美国众议院开启长达十年之久关于慰安妇问题的立法活动。2007年美国众议院终于通过H.Res.121议案,该议案要求日本政府就慰安妇问题以明白和明确的方式正式承认、道歉和承担历史责任。H.Res.121议案获得通过,不仅意味着首次成功以立法形式确定日本性奴役慰安妇事实和划定日本政府在慰安妇问题上的责任,而且带动了世界范围内对慰安妇问题的立法活动。  相似文献   
313.
我国《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进行了修改,针对商标行政授权、确权以及侵权制度等进行了相应改动.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系统受理了大量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及时准确适用新《商标法》所确定的相关制度成为了亟需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文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北京地区部分法院审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为研究对象,总结、提炼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解决的十一种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相应建议,以求能有益于相关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314.
关联关系混淆,指消费者并不会误认为两个商品来源于同一生产者,而是误认为两个生产者之间存在商标赞助、附属、许可等关系。但是,关联关系混淆中所谓赞助、附属、许可等描述关联关系的词语,语义含混笼统,指向不明,法律并未明确其含义,可能导致司法扩大化地解释混淆中的关联关系。实际上,关联关系混淆侵权成立的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会在关联关系的判断中,认为商标权人是侵权人商品背后赞助、许可或进行某种控制的主体。只有消费者认为商标权人是侵权人商品质量的保证方,会对侵权人的商品进行质量方面的监督和管控,才属于关联关系混淆,他人的行为才构成关联关系混淆侵权。  相似文献   
315.
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和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1]。属于毒性中药的管理品种共28种,其中大部分生品和炮制品毒性大小相差悬殊[2]。中药炮制的目的是多方面的,但毒性中药炮制的主要目的是减毒[3]。有的药物虽然有较...  相似文献   
316.
“市场格局论”早期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商标共存问题,且诉讼双方不存在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情况,通常不会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存在重大冲突.但是,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不是按照商标注册时的市场现实来确定“市场格局”的危险倾向,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和弱化“恶意”和诚信考量的司法现实主义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大行其道.从个案结果出发的便宜之计,虽然志在破除“本本主义”,但打破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造成了“无本可依”的乱象和恶果,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司法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上应该向诚实信用原则回归,将“市场格局论”关进法律的笼子.  相似文献   
317.
商标反向混淆这种新的侵权形式,近几年在我国开始出现,影响也越来越大,虽然理论界对此已经承认,但相应的具体理论仍在持续讨论中,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也并未对此有所规定。各个法官对此理解的不一致,导致了判决结果相距甚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反向混淆的重要性会越来越明显,所以有必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认定,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318.
相对商标传统(正向)混淆,反向混淆是一种学术概念。判定商标侵权与否的主要标准即是否会使消费者混淆。从1918年美国的INS案到2015年我国非诚勿扰案的二审判决,对反向混淆概念的界定,随着有关案件的增多,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探讨的一个话题。  相似文献   
319.
徐美倩 《法制博览》2013,(6):205-206
我国对于室外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与抽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是否包括商业性目的使用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合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方式和范围的界定,应综合考虑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宜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成果性质以及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的情况视不同情形作具体定性与限制性解释: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四种方式仅限立体到平面的非直接接触方式,对此产生的属于合理使用的成果,分为新原作、演绎品与复制品三种,复制品又区分单一型与复合型两种情形,在特定范围内不损害著作权人其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方可再行使用。  相似文献   
320.
我国《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规则依然存在诸多认识上的纷争和制度上的疏漏,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应该区分禁止注册规则与禁止使用规则,并明确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执法措施同时适用于驰名商标;需要解决长期以来对《商标法》第13条中的“误导公众”究竟是针对制止“跨类混淆”还是制止“跨类淡化”的争议,放弃令人误解的“误导公众”的含糊表述,并不再就“跨类混淆”作出规定;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上,不再以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为标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加以区别对待;应明确反淡化保护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摹仿、翻译驰名商标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没有必要在立法上就反淡化保护特别要求该驰名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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