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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国时期,四川盐井经营主要采用租佃经营的方式,本文根据有关盐业档案资料,对当时四川盐井租佃契约的种类、内容和特点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
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八九月间,蒋介石在四川峨眉山举办了一、二期“峨山军官训练团”。蒋介石偕夫人宋美龄及部分随行官员登峨眉山金顶的一段颇具传奇性的轶事,至今鲜为人知。 相似文献
3.
王贵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4):74-83
民国时期的国际法研究不仅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诞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大师,在我国的国际法研究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其注重实际的研究方法,有针对性的研究特点,为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贡献。 相似文献
4.
民国山西警政建设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其发展特点和重点,并在管理体制、警察教育、乡村警政建设、警察的职能等方面有一定特色,这些都对现代警政建设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5.
民国时期某些法理知识生产具有“世界化”的特点。对这种特点进行探讨,可以深入理解民国时期法学的“全球意义”,可以深入理解这些生产和其时多元微观中国法律法学活动因素的相互关联。最为重要的是,这种探讨,以及对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的理解,可以确立一种对近现代中国法学的新型认知模式。 相似文献
6.
<正> 律师制度是一项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律师制度是在一国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最早的律师制度产生于西方古罗马奴隶制时期,近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发展完善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产物。 我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经过数千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著称于世。然而,我国古代并没有产生律师制度,这是由于我国古代是一个农业社会,手工业、商业不发达,在政治上又是专制的集权统治,不存在产生职业律师的各种条件。律师制度传入中国,是自19世纪中后期西方帝国主义的侵入,伴随着我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这一在西方已有悠久历史的法律现象才出现在中国社会。 相似文献
7.
论民国长沙米市的盛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沙米市在民国年间取得长足发展,行业分工基本明确,各业公会相继建立,传统行业成功改造,历经两次发展的“黄金时期”,成为与无锡、芜湖、九江齐名的中国四大米市之一。抗战期间,长沙米市急剧衰落,到解放前夕,乃至一蹶不振。长沙米市是在民国年间全国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兴起的,湖南稻米生产的重要地位及其自身的诸种优势也给它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战乱等因素却使它骤起剧落,很不稳定。长沙米市有效地调动湘米出省,从而成为全国粮食供需的平衡者,同时也是湖南地区社会发展的支撑者。 相似文献
8.
1904年长沙开埠通商是近代长沙城市空间演变的开端.商埠和租界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长沙城市经济的发展,由此在清末民初形成了新的经济空间,并导致长沙城墙的拆除,出现了公园、广场、商业建筑等新式的公共空间,从而改变了传统城市的空间形态与结构布局. 相似文献
9.
近代中国人与西方律师制度最早发生实际接触的事例,至少可以追溯至19世纪初,而1860年代以来更有外籍律师在中国的租界内执业,其后也不乏国人聘请外籍律师为其办理事务。晚清时期的不少报刊,亦透过其涉及律师的一些报导,在社会中扮演着观念启蒙的角色。近代中国律师职业在国法层面的正当性,直到清末正式颁行《法院编制法》(1910年)时才最终确立,而专门颁布单行法规对律师制度予以规范,则更是迟至《律师暂行章程》于民国元年(1912年)颁行之时。对晚清民初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之发展史的细致梳理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在近代中国所确立的始终只是一种"阴影下的正当性"。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了明清以来盛行的恶讼师形象刻画之影响外,还在于律师制度初建之时,职业准入实践方面的宽滥,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恶马害群之弊,进而影响到这一新职业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