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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以及规定了在其流转时,如不登记,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相矛盾,在现实中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因此,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日益市场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制度,真正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维护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化。  相似文献   
232.
近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由局部到全面,日益蓬勃展开,促使农村经济向农业产业化迈进,增加了农民收入,拓宽了农业建设之路。但是,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损害农民财产权利的负面问题,并引发了为数不少的法律纠纷。北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多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值得法学界从理论和实务结合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寻找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233.
詹小洪 《新民周刊》2012,(11):25-25
财阀们种种争权夺利行为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将企业经营权顺利地交到自己至亲后代手上。家族企业集团(也称财阀)是韩国经济的支柱。三星集团则是韩国最大的财阀。2010年,仅韩国国内员工就有21万,集团营业收入高达260万亿韩元,占当年韩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2%。  相似文献   
234.
1.201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2〕14号3.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  相似文献   
235.
政策顾问     
未成年子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问:农户张采有一未成年的儿子在上中学。张某的儿子不懂农业生产,张某也不让他从事农业活动。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张某的儿子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的一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相似文献   
236.
史录平 《党的建设》2014,(10):37-37
面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拥进农业现代化的新形势、新机遇,静宁县坚持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希序流转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举措,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饲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稳定土州承包关系这“三个不能变”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政策保障、集约经营、产业升级、劳赛输转、依法管理”的原则,以政策为俅据,以市场为导向,把握和解决好土州流转中的重点问题,积极引导,稳妥摊进,创新机制,促进全县土地流转工作规范化、市场化和常态化发展。  相似文献   
237.
柳德新 《新湘评论》2014,(13):12-13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顺应新趋势、新要求,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新型农地制度。  相似文献   
238.
中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制度功能超载和法律权能缺失并存。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了同时满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多样性诉求,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政治性、社会性和经济性等涵盖面极为广泛的多种制度功能。不同制度功能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各异,导致相互之间的结构性冲突难以避免,由此不仅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内部的结构性紧张局面,也使得功能超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不能承受之重。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体法、程序法和特别法意义上的具体法律权能缺位严重,对权利主体的保护效能明显不足,反过来又大大制约了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变革的目标就是要在纯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作为独立物权的各项法律权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打造成具有确定法律含义和健全权能体系的民事权利。这种功能转型和权能实现不仅是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独立物权属性的客观基础,也是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239.
《检察风云》2014,(15):59-59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是从事隧道与地下工程、轨道交通、给排水、道路、桥梁、规划、建筑、装饰、智能化系统、环保、勘察和测量等专业的甲级勘察、设计及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是中国专业从事软土隧道和地下工程设计与研究历史最久的设计院,也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承担轨道交通总体设计与研究的单位之一,获国家外经贸部对外经营权。  相似文献   
24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继承标的,在理论上及《继承法》的修订中颇有争议。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户内成员均具有特殊的身份并因此形成特殊的准共有关系。户内成员部分死亡时,由于"户"还存在,仅产生生存成员的权利扩张问题,而不存在继承问题;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关系终止,应由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所例外。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无特定的身份限制,也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作为自然人的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权应可作为遗产。承包地因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费的继承问题,亦应区别不同费用而作不同的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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