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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之际,征收补偿范围应与提高补偿标准一样值得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意味着宅基地实际上已经演变为近乎农民的私产。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历史背景这一深层原因,但并不能成为征收不予补偿的理由。《物权法》第132条原则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这条规定仅具有宣示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际上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真正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这不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悖,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房屋作为农民惟一可以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现有的补偿标准实际上是将农村房屋作为动产进行补偿,根本就没有体现房屋的不动产价值。这是对农民私有财产的极大漠视。农民的房屋不应通过地上附着物的形式进行补偿,而应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进行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282.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政府首次正式承认了“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目前,全国平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约为8.7%,流出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9%。可见,土地流转作为一项土地改革的重要举措已在全国开展起来。本文简要分析现行土地流转模式的利与弊,希望可以为其他地区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中选择适合本地流转模式提供决策参考。  相似文献   
283.
<正>近年来,哈尔滨市农村信用联社把信贷支持农业合作社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宜社则社、宜人则人"的原则,对创业能力强、产品质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农村合作社及社员、订单农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呼兰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合作社经营模式及资金需求变化,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有效地满足了农民合作社资金需求。为了有效的解决农民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呼兰农村信用联社推出了土地  相似文献   
284.
正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我们党对城镇化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和升华,从十六大"全面繁荣农村经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到十七大"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到十八大"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协调推进",再到今年三月十六日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党和国家对于新型城镇化的战略定位不断提升,愈来愈细。新型城镇化建  相似文献   
28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将所有权概念与所有制概念混淆使用的方式,规定农村集体成员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此使得所有权的社会治理功能无法发挥,而且造成所有权主体实质上处于虚位状态,也造成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权能混淆,变革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86.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改变了以前“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提法,这一改变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佃化。这对于稳定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预期,扩大土地投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弊端等均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87.
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288.
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构想--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叶建丰 《河北法学》2001,19(3):34-37
从称呼的混乱、性质的困惑、短期行为的诱发、农地流转的不畅等角度分析了现行农地制度的弊端 ,指出了农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 ,简要评析了几种改革思路 ,进而阐述了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可行性和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89.
沈烨 《人民调解》2013,(2):43-44
【纠纷背景】2005年4月,湖北省沙洋县高阳镇垢冢村10组的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外地人祝某,同时流转土地3.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内容为:李某愿将本人经营的集体土地3.3亩长期流转给祝某耕种,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祝某负责国家规定的土地税费,李某以后不再收回土地。协议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及流转的土地交付祝某居住、耕种,并办理了土地流转登记,还帮助祝某办理了落户手续。2012年上半年,沙洋县征用该村土地,祝某  相似文献   
290.
冯曦 《法学杂志》2013,34(2):123-131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节省了交易成本,具有经济合理性.然而,由于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担负社会保障功能,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相容性,因此,有必要对其采用特别规则,包括:公司双重资本制、农户股东退出制度、保障农户利益特别分红制度和农户股东特殊表决权制等以确保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和资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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