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77篇 |
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篇 |
世界政治 | 7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篇 |
法律 | 92篇 |
中国共产党 | 12篇 |
中国政治 | 27篇 |
政治理论 | 4篇 |
综合类 | 32篇 |
出版年
2022年 | 2篇 |
2019年 | 1篇 |
2018年 | 4篇 |
2017年 | 2篇 |
2016年 | 3篇 |
2015年 | 1篇 |
2014年 | 8篇 |
2013年 | 3篇 |
2012年 | 16篇 |
2011年 | 14篇 |
2010年 | 10篇 |
2009年 | 15篇 |
2008年 | 15篇 |
2007年 | 9篇 |
2006年 | 18篇 |
2005年 | 13篇 |
2004年 | 12篇 |
2003年 | 6篇 |
2002年 | 15篇 |
2001年 | 4篇 |
2000年 | 4篇 |
1999年 | 3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7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71.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重视,如何更好的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并且能更好的兼顾两者之间的利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对自然资源特许经营及其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72.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是规范特许人(国家公园管理局)与特许经营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可被拆分为双阶理论下的“行政行为+民事合同”,即在订立阶段为行政行为,在履行和解除阶段为民事合同。为实现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保护特许经营权人利益和参与特许经营竞争者利益,应明确合同的必要内容、采用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特许经营权进行登记。由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具有专属性,合同义务只能由特许经营权人自己履行并应注意保护园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基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性质与制度功能,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不发生恢复原状义务。 相似文献
73.
政府介入与BOT特许协议专项立法初探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BOT是一种新兴的特许权投资方式,其运作基础是一系列有机联系的协议。在BOT协议结构中,特许协议是其他协议存在的前提,是运用BOT方式的先决条件与核心问题。BOT方式的特点客观上要求政府介入BOT特许协议。我国亟需就BOT特许协议进行专项立法。BOT特许协议专项立法必须对立法原则作出准确的定位,才能有效地解决政府授权和政府保证的问题 相似文献
74.
1996年4月3日,泛美卫星国际系统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卫星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1997年10月19日,双方对《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修正案》。根据《协议》及《修正案》约定。泛美卫星公司向中央电视台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除优先单独决定权外)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太平洋地区(环太平洋服务)、非洲地区(非洲服务)、印度洋地区(南亚/中东服务)、拉美地区(美洲地区)。《孙议》(1.1)A约定,泛美卫星公司提供地面设备,以提供下行、美国传输、 相似文献
75.
BOT特许协议的性质与我国BOT的立法现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制与社会》2006,(21)
BOT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方式对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它的特殊性决定了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考虑其特殊性,这给BOT项目的运营带来了很多的法律障碍,限制了它的发展。笔者从BOT特许协议的性质入手,分析了中国应当采用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76.
从本案可以引发如下思考: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销售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那谁是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特许人是个体工商户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77.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2012,(21):86-92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对各种知识产权经营资源的综合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特许经营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可以助力特许经营企业迅速实现扩张,土掉渣烧饼一夜间便可风靡全国;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不当也可能使已经建立的特许经营体系瞬间瓦解。内蒙小肥羊、永和豆浆、上岛咖啡等迅速发展背后的商标权权属之争,土掉渣烧饼、馋嘴鸭、荣华鸡等由风光亮相到草 相似文献
78.
79.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80.
BOT是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主要优点是更快更好地解决了被投资国资金短缺的困难,充分利用外资办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并使东道国可以集中财力物力,灵活高效地发展国民经济。中国应当广泛发掘BOT之投资方式。但BOT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而且还涉及法律政治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从与BOT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角度,对这种投资方式作简单的阐述,并试图通过对BOT的介绍,促进我国 BOT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进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