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05篇
  免费   2篇
各国政治   2篇
外交国际关系   4篇
法律   57篇
中国共产党   26篇
中国政治   57篇
政治理论   19篇
综合类   42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4篇
  2021年   2篇
  2020年   4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2篇
  2017年   5篇
  2016年   4篇
  2015年   9篇
  2014年   9篇
  2013年   10篇
  2012年   18篇
  2011年   9篇
  2010年   15篇
  2009年   12篇
  2008年   22篇
  2007年   11篇
  2006年   14篇
  2005年   12篇
  2004年   12篇
  2003年   6篇
  2002年   9篇
  2001年   4篇
  2000年   9篇
  1999年   2篇
  199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0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91.
宋德金 《学理论》2008,(6):70-73
所谓金源文化,可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是指金上京地区或金代早期的文化;广义是指金代文化。本文指后者。南宋已有人称金为金源,如陈亮说:“今金源之植根既久,不可以一举而遂灭……”此后,历代也多有用金源称金代、金朝者。元人王恽《跋漆园田氏手泽》诗有“金源取士自科文,台阁公卿半风麟”句。  相似文献   
192.
目前国内外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的观点有五种:等同说、相近说、包含说、交叉说,并列说.需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以厘清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关系.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法哲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等;狭义法理学则不包括法哲学,二者互相并列.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虽互有交叉,但其研究的主要方面、着重点、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193.
洪芳 《工会论坛》2009,15(1):133-134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在表面上有令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如果没有则为狭义无权代理,如若有则为表见代理。分析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应首先从这一认识出发。因此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是狭义无权代理唯一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94.
阴阳太极图与自然构造的对称性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自兴道 《思想战线》2000,26(2):94-95
阴阳太极图表达了自然界中万物构造的阴阳对称性法则.中华民族传统科学文化的核心是,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用阴阳太极图来认识、理解和说明.这提示了适用于自然界一切事物的理论的存在,这个理论,就是阴阳太极图所表达的科学理论,这是当代科学探索追求的一个重大目标.阴阳太极图本身所能得出的是数学变类和不变性或协变性,这也就是相对论的要求.深入研究对称性问题,可以揭示出阴阳太极图所表达的科学意义.  相似文献   
195.
对物权的客体思考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物权法的基本问题,物权的客体范围究竟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着广义物主义与狭义物主义两种观点,但是用这两种观点来界定物权的客体都不能科学的解释物权的客体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对狭义物主义学说进行适当突破可以科学的界定物权的客体,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6.
法国著名作家雨果言:应该相信,自己是生活的战胜者。凡事要取得成功必须先要有自信,有了自信才能产生勇气、力量和毅力。具备了这些,困难才有可能被战胜,目标才可能达到。  相似文献   
197.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并有扩大之势.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发展不平衡下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所列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对问题的分析结果中归纳出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中存在的有待改进的地方和改进的方向.笔者认为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收费制度下出现的不公平问题、收费定价不舍理和收费以后所带来的农科专业的萎缩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8.
徐纪贵 《德国研究》2005,20(4):57-64
本文从爱因斯坦发表相对论100周年说起,简述了他的成长过程,着重分析了他成为科学伟人的主客观条件,并追忆了他在上世纪初期所表现出来的孜孜不倦地进行科学探索,热爱和平,反对战争,珍视友谊等等高尚的思想情操.  相似文献   
199.
共犯的分类与解释论纲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何荣功 《法学评论》2005,23(3):34-40
无行为则无犯罪,刑法处罚的是犯罪行为,但刑事责任最终必须由特定的行为人承担。近代以来,为了在共同犯罪领域内更好地贯彻责任主义,世界各国都对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了类型的划分,这便是共犯的分类问题。世界各国由于共犯划分的类型不同,对共犯论的解释也各具特色。本文对大陆法系的共犯分类以及由此产生的共犯论解释问题只是作了简要的介绍,而对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以及由此产生的解释论问题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相似文献   
200.
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