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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88-91
嫖宿幼女罪从其设立之初到现在,经过十余年的司法检验,不仅显现出立法的自相矛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不能起到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应有作用,对于所谓"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虽然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司法处理具有适法性,但是该罪在立法上不具有合理性,而且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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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见义勇为反遭刑拘。网民鸣不平
7月1日.深圳世界之窗园区保安宋某约见深圳女网友刘某.宋某带着刘某从员工通道进入世界之窗。晚上11点,宋某在送刘某回家的路上对其实施猥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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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案发学校情况:被告人尤连金:51岁,宣恩特校合同制工人,系宣思特校校长覃遵凤丈夫,下岗后到特校当门卫。因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4月24日被当地警方刑拘。5月6日,宣恩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批准逮捕尤连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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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认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理清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罪在认定上应要求行为人的特定内心倾向;其次,男性不应为该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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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走光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这种行为情节恶劣,是否可以入罪?若触犯刑律,究竟应定何罪?司法实践中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偷拍走光照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性处罚.这种定性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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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频发于校园等公共场所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司法实务部门关于如何认定"公共场所当众"这一问题的诸多争议。猥亵儿童罪中的"公共场所",除包含《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明确列举的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之外,还应涵盖其他在性质、功能、使用对象上与校园、游泳馆和儿童游乐场等相同或相似的场所,如学校教室、学生集体宿舍、学生食堂、民办培训班等;在此基础上,"当众"只要求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时有3人以上在场且行为有被发现的可能性,至于"众人"是否同时在场、行为是否被实际发现并无影响;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情节的适用,并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入罪情节或量刑情节,而是应当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行为人的作案时间、地点、次数、持续时长、猥亵部位及猥亵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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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韩国“N号房”事件等引发舆论热议,未成年人性保护现状令人唏嘘。江苏苏州政法机关近期查办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犯罪嫌疑人以“童星招募”为幌子,诱骗受害女童拍摄淫秽视频、图片,实施“隔空”很亵,仅认定的受害女童数量就达17人之多。警钟频响,凸显网络监管之失和未成年人性教育之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