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刘超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4):66-69
环境与人体健康有着重要而复杂的内在关联,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立法目的,同时保障人体健康也是环境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对于环境损害的加剧和科技发展对于环境侵害与健康受损联系更深刻揭示,应该完善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以保障其将人体健康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而环境标准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决定它是环境法律保障人体健康的制度路径。 相似文献
32.
废弃物处理产业最根本的特性是公益性,那么废弃物处理产业中的主体就不能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完全依市场规律处理自己的事务。以市场经济规律为由掩盖废弃物处理产业的公益性,势必影响环境保护的目的,因为,在环境保护领域过分信任市场如同在经济领域过分信任市场一样,最终只能导致失败。 相似文献
33.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用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壁垒问题日趋严重,已引起各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本文就绿色壁垒的内容、种类及我国入世如何应对绿色壁垒挑战问题,提出了更新观念、树立绿色经济理念、积极实施国际环境标志认证、强化海关监管、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建立中国绿色会计协会等应对管见. 相似文献
34.
绿色壁垒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翁连金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2):15-19
绿色壁垒的产生源于全球环境保护的紧迫性,贸易保护主义则推动了其发展。绿色壁垒以一系列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为依据,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采取绿色壁垒措施必须遵循WTO的非歧视、透明度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等基本原则。面对我国国际贸易深受国外绿色壁垒影响的现状,我国应以国际规则坚持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制定绿色产品及其包装发展鼓励条例,并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和绿色保障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5.
陈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1)
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36.
37.
2014年李克强总理代表新一届政府做首份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要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包括在发展中要让人民呼吸洁净的空气,饮用安全的水,食用放心食品",回应了人们对环境质量的强烈诉求,表达了中央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38.
39.
40.
环境标准的规制能力再造——以对健康的保障为中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保障人体健康应该作为环境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而环境标准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保障人体健康的制度路径。但现实社会中,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存在着内容缺失、灵魂缺失、定位不清、体系紊乱、思路偏差和观念滞后等弊端,决定了环境标准体系在保障人体健康中效果不佳。我们应相应地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以有效保障人体健康的核心目的和作为判断其绩效的标准、专门规定保障人体健康的环境标准规范,并相应地在立法技术上予以完善,最终发挥环境标准体系在保障人体健康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