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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1-3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开征水污染税很有必要。我国制定水污染税应遵循:“污染者付费”、“专税专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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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阻碍,利用税法调解改善环境成为助推国家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我国当前环保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主体税种缺失、相关税种先天不足、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税费重叠等问题,无法有效发挥调整环境的作用.我国环保领域税收立法应采取“伞形”结构,即建立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相关税种为辅助、环保税收优惠为补充的绿色税收体系,以期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制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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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外部性的解决是借助于产权界定还是政府管制,引发了排污权交易和环境税两种不同的经济管理手段。两者虽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但是作为不同的环境经济手段存在着参与主体、实践方式和现实效果的不同。两者相比,排污权交易更具优越性。但是我国目前排污权交易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建立排污权交易的立法体系,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配套制度,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完善政府监管职能,是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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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税立法应体现和回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当前推进改革、法治与发展的背景加以审视,有助于发现环境税立法尚需解决的诸多问题.从改革维度看,环境税立法作为“费改税”和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价值或必要性并非限于获取收入,更在于通过规制解决环境问题;从法治维度看,在税种名称、立法宗旨、课税要素和税权分配等方面,环境税立法还需要明晰和优化;从发展维度看,环境税立法尤其应体现绿色发展和协调发展理念,唯此才可能实现其“双重目标”和“双重红利”,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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