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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这个“证据流程”中,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相似文献   
172.
97《刑法》第402条对徇私舞弊不称交刑事案件罪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对遏制和惩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在犯罪主体的范围、“不移交”的内涵、“前提罪”的认定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专门研究,以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73.
贿赂行为推定认定是基于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而针对贿赂犯罪的特点提出来的一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具有自身特点、实际价值和设立的法理依据.应考虑规定贿赂行为推定认定条款.  相似文献   
174.
印波 《比较法研究》2022,(1):116-129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75.
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与司法审查中的不可撤销性,在前后两个案件中,产生了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问题。与行政行为的一事不再理不同,在既判力客观范围限缩模式下,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构成存在结构性障碍,但以争点效为核心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模式可以补足重复审查的构成基础。争点效适用的均衡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裁量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逻辑前提;当事人、基础事实与审查范围的同一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标准内容;在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的诉讼中,或者案件进入再次程序的,以及在后诉案件中确实形成了与前诉不同的认定理由或裁判依据,进而影响到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法院应该重新审查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复审查禁止的例外情形。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审查异化情形,需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证条款的适用条件,并进一步完善同案同判约束机制,以限定重复审查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6.
李金生  张云科 《河北法学》2007,25(5):169-174
关联船的认定方式有两种:直接证明式和间接证明式.对于直接证明式的举证,我们要向法院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只有行政管理,不存在商业意义上的控制.对于间接证明式的举证,要淡化索赔人所列举的确实存在的关联因素,驳斥其列举的不存在的关联因素.  相似文献   
177.
盛建明 《河北法学》2007,25(7):171-176
根据欧盟现有的反倾销立法及其实践,欧盟反倾销产业损害认定能否成立大致可以分成立案审查阶段、初裁前调查阶段、终裁前后续调查阶段和复审阶段等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中,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关于损害认定的法律标准的侧重点各不相同,而且在利害关系方证据材料的要求方面各具不同特点.欧盟产业损害调查各阶段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侧重点不同的做法并没有违反WTO《反倾销协定》之原则和精神,欧盟反倾销调查各阶段产业损害认定采用不同标准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78.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星  李娜 《河北法学》2006,24(1):134-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随即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使得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责任认定没有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旦错误,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危害.从理论与实践上分析研究了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弊端,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79.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体系结构上与司法实践存在着严重背离的现象。将独立的违法性判断引入犯罪构成体系,是扭转这一局面的根本途径。这就要求我们对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彻底重构。在模式的选择上,引入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向“法治国”迈进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0.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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