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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邓小平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青年观,形成了他独具特色的认识青年、教育青年、使用青年的系统的青年观,这一青年观已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指导青年成长成才的强大思想武器. 相似文献
972.
孙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6)
土地经营权之物权化,需基于权利设立的不同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类型化划分,并根据其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明确其法律的性质,进而构建土地经营权物权规则。以承包经营权为成员权自物权,以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更加契合我国物权实践和理论。对此,应围绕土地经营权得丧的权利变化,在权利设立方式、权利期限、登记规则、流转规则、担保物权设置和实现等方面,按照物权的基本原理构建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973.
974.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实质上是对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采取客观兼具主观的可归责性的基本原则,促使人们在进行意思表示时适当考虑相对人的实际处境,也使受领人在合同中努力理解表意人的实际意思.其目的在于减少纠纷,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谅,促进和谐. 相似文献
975.
《医贯》是明代医家赵献可的代表作,其中《消渴论》篇可反映其独特的中医学理论和临床思维。认为消渴病虽涉及肺、胃、肾等多个脏腑,但肾在诸脏腑中最为关键,肾虚是消渴病的关键病机,治疗消渴病应以治肾为主。对五行生克理论也有独特的发挥,认为五行生克是“相通”的。在前人基础上创造性地发展了命门学说,在临证中极为重视命门先天水火,注重先天水火互济。 相似文献
976.
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背景下,算法作为人类生产生活新规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推动社会形态演化进入算法社会的新阶段。算法社会不仅意味着算法作为追求效率的技术工具的普及应用,更重要的还在于其体现出的主体特征并嵌入人类生产关系以及与其他要素产生的相互影响。可以从技术内涵、演化过程和治理创新三个方面揭示算法社会的运行逻辑。公理化和计算化数学思想分野下,“算法”已经不能被视为中立性的技术产品,而应被理解为纳入环境、系统因素考量的“技术-社会”体系,其本身具有的多重可能性将在与其他社会因素互动进程中不断演化并产生政治影响。生命政治概念下的安全机制和规训机制解释了算法产生政治影响的原因,以及代码作为“治理术”的具体作用,而可计算性争论构成了讨论算法规范性力量限度与范围的起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以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视角探索治理创新路径,以便在释放算法变革潜力的同时控制应用风险。 相似文献
977.
甘温除热法是重要的中医治法,是热因热用的反治法,即运用性味甘温的方药治疗脾胃阳虚、水火气机升降失调或气虚、阳虚等所致的阳损及阴,出现发热表现的一种治疗方法。甘温除热法源于《黄帝内经》,发展于《伤寒杂病论》,成熟于《脾胃论》。甘温除热法为后世的内伤发热治疗提供了广阔思路,在此基础之上推衍出补脾胃清湿热法、益中气除余热法、健脾清肝治疗脾虚肝郁之热证法等,使发热的病机理论更趋完善与实用。 相似文献
978.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提供了六项法定的非基于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第27条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为平衡信息主体的自决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合法使用需要,宜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有限保护的公众可获取信息,对其采取的是非明确拒绝或无重大影响即可自由使用的有限保护模式。对第27条文本进行理解和阐释,存在三个难以绕开的问题:合理范围如何界定、明确拒绝如何体现、重大影响包括哪些情况。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为第27条中的“明确拒绝”“重大影响”寻求判断依据和判断标准,信息主体可通过主动积极行为表示明确拒绝,也可以根据处理信息明显违背公开个人信息之时的目的和用途推定信息主体明确拒绝该信息处理活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分别提供了司法解释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 相似文献
979.
在我国,判断不正当竞争纠纷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尤其是针对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缺乏对可保护利益的判断标准.本文主张宜采用比例原则来判断是否存在可保护利益.接下来是判断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上,在判断竞争关系时宜采用产品或服务可替代理论,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产品或服务存在可替代性时,才构成竞争关系.最后,是判断在特定竞争关... 相似文献
980.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获得诸多应用。智能司法应用通常具有的不可解释性存在过程审查无法进行、加剧算法歧视等内部隐忧,以及司法系统内部关联断裂的外部风险,因而遭遇诸多质疑。究其根本,算法技术的内在机理以及法律与技术的职业障碍、智慧司法的技术瓶颈是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可解释性缺失的缘由。随着世界范围内智能司法可解释性相关制度文件的出台,以及算法可解释性与准确性可兼容并存的认知革新,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解释路径与透明化势在必行。提高技术应用深度、借鉴已有的技术解释路径针对性研发智慧司法应用的解释方法,能够促进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可解释性的有效提升,助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