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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一直是学者所争论的焦点,主要存在“开始实施法定行为说”、“索赔说”及“虚假信息传递说”三种意见。然而,上述观点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认定本罪的着手,应以“索赔说”为一般原则,如果行为人明显地流露出保险诈骗故意,则先前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可视为本罪的实行行为,与相应犯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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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着手理论是由大陆法系引进的。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再加上着手理论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原有的着手理论在适用中逐步凸显出它的不足,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突出重围,完善着手理论或者重新建立新的理论。在这种努力过程中,出现了保留着手理论坚持传统主客观相统一的保守派、抛弃着手理论试图进行彻底改革的改良派。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探讨比较其优劣,寻求值得借鉴的理论来替代原有的着手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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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在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又表现出自身特有的个性。这种个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鉴于本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着手问题、罪数问题、共犯问题)作了剖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该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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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之中已经变得普遍,其中所涉及的形态也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不作为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停止形态也成为学界讨论的话题。对未遂和不作为犯罪关系的研究,不仅仅加深了我们对于整个刑法体系的认识,同时也让我们对于刑法之中一些基本原则,如有利于被告人、罪刑相适等等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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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个固定的着手“点”预定为可罚行为起点,违反了刑法作为经验科学的规律,这是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主义思维,在今天应当被清算;而中国的着手理论更非可罚行为起点;因此,再建可罚行为起点理论是刑法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罚行为起点应当从罪过的明确性、主体推动犯罪进行的不停顿性、行为的危险性和形式上的非法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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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有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利用不知情者实行犯罪、利用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故意行为实行犯罪、利用他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实施犯罪。对于以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能否成立间接正犯,应该区别对待。在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的支配下,开始实施利用他人犯罪行为,就是间接正犯的着手。在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对利用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被利用者构成犯罪的,依法单独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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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06-113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难点问题。犯罪的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也是区分犯罪预备行为和犯罪实行行为的标志。就着手的具体含义而言,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经过比较分析,在折中说基础上形成的主客观有机统一的着手认定标准是最为可取的。对保险诈骗罪中着手的判断也应遵循如上标准,而基于客观说和主观说之立场判断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观点均应予以否定。因此,对照着手的含义,应当以行为人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即提出索赔)时作为保险诈骗罪中着手的时间点为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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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松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7,(6):64-66
正确而恰当的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必须正确区分犯罪的预备与实行,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根据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特征的规定以及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未遂与预备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正确的区分有助于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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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其参与人数较多,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本罪的规定不甚详细,存在不少争议问题。对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性质、着手、既遂标准、共犯、转化范围等争议问题进行细致的理论研究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