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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客观说并未丢弃实质,故其本为形式与实质相结合说。是否立足于构成要件行为是法益侵害紧迫危险性的刑法定型,决定了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各自是否为犯罪着手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且是否导致犯罪着手认定的过于提前或推迟,进而决定了是否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应抛弃脱离形式限制的实质客观说而仍坚持形式客观说,但其“开始命题”应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而将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予以实质性落实。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形式客观说对结合犯、隔离犯、徐行犯和原因自由行为型犯罪的着手能够做出妥当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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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付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4):93-95,117
着手事关犯罪未遂的判断,原因自由行为中着手的认定目前争议大致有三种:原因行为说、结果行为说、折中说。本文从三种学界理论入手,在简要评析基础上认为应承认原因自由行为本身即为同时责任原则的例外,其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不同在,作为实行行为开始的着手行为自然和责任能力也不同在,在此基础上认为应结合一般着手认定标准兼顾原因自由行为特殊性,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着手认定应采折中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