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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资源税的定位不清导致了实践中的错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无法充分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作为国家前期地质勘察的投资回报,不应成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组成部分。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改革和完善: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的作用。 相似文献
32.
死亡补偿费研究——尝试一种非主流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亡补偿费的性质不仅关系死亡的民事救济,还涉及生命权的有无以及宪政和刑法理论对于生命的关注.现行法将死亡补偿费定性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客观上把人看作获取收益的工具,有悖生命伦理.死亡补偿费应该是对生命损害的补偿,死亡赔偿项目除包括死者生前的健康和财产损失,现行法规定的其余赔偿项目都应以死亡补偿费概括.死亡补偿额以35岁为基数,赔偿可支配收入35年,每增加或者减少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赔偿不低于10年,对二亲等亲属的赔偿数额酌减. 相似文献
33.
案情简介2000年12月11日,贵州省温县淤泥乡合么珠煤矿法定代表人赵大刚作为甲方与乙方瞿彩虹签订《转让合同》将注明属盘县淤泥乡的该煤矿转让给后者。次年3月28日,给付一定款项后,瞿彩虹还向赵大刚出具一分差转让费20万的欠条,注明20万若在2001年4月28日不付清,该次 相似文献
34.
何柳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0,(6):53-66
“南极条约体系”在2048年前禁止任何矿产资源活动,但南极海域因其国际法属性的不明确造成了一些争议问题:是否同时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矿产资源是否享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规定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法律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与“南极条约体系”中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同时适用于“南极条约区域”内南极海域矿产资源活动,两套制度的法律冲突在规范层面仍未解决。但在实践中,国际社会对南极作为自然保护区地位的普遍共识,决定了在2048年后极有可能继续禁止南极采矿。 相似文献
35.
36.
乌木归属问题成了当前学术界和网络舆论争论的热点话题.本文试通过对目前学界有关乌木属于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及无主物等观点进行辨析,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新矿种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将乌木按矿种分类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让乌木的归属、开采和利用有法可依,定纷止争,物有所属,避免纠纷和诉讼,维护社会稳定,消除政府与民争利的负面形象. 相似文献
37.
李静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4,(12):48-49
正悠悠金沙江与雅砻江汇合处,有一座重要的工业城市——攀枝花。她蕴藏着丰富的钒、钛等矿产资源。钒、钛是用途非常广泛的稀有金属,是保障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的战略资源。目前,世界上能进行钛工业生产的只有美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和欧洲的少数国家。11月28-30日,中国(攀枝花)钒钛产业博览会暨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投资洽谈会(以下简称"钒钛产业博览会")在攀枝花举办,博览会以"创新驱动发展钒 相似文献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28):38-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但也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