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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破产是金融活动中的特殊行为和过程 ,它既是经济竞争的自然结果 ,又不可避免地涉及伦理问题 ,这一问题在当代典型地表现在企业的“策略破产”上。“策略破产”践踏了金融活动中诚实和公平的伦理准则 ,否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正常关系 ,极大地伤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正视并关注金融活动中的“策略破产”问题 ,提升金融活动参与者的伦理理念 ,是金融活动健康发展不可缺失的一环。 相似文献
233.
2020年,法学界十分关注的一件事,就是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方面的进展和试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个人,但个人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存在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包括破产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愈加高涨。在数届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会议上均有代表委员提出个人破产立法的建议或提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发改委会同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建立全面个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10):115-1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1号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与发展,规范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期货ETF)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商品期货ETF是指以持有经中国 相似文献
235.
世界银行建立了包括抵押品止赎制度、绝对顺位规则、债权人控制权制度以及破产程序的时间、花费、持续经营指数在内的一系列衡量指标来判断一个经济体"办理破产"能力的强弱。我国尽管在2019年初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和完善了相关评价指标,但因出台时间仓促,加之几项重要的制度性规则仍停留在《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层面,导致我国仍有多项失分。我国的应对措施应当包括:当前在司法解释层面尝试债权人会议推荐管理人的做法,重视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工作绩效的评价;未来在破产法修改层面落实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直接选任权。 相似文献
236.
孙康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4):26-28
《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而合伙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在破产时必然涉及到自然人破产。在合伙企业破产时,法律应坚持"双重优先"的偿还原则,并对合伙人实行有限的免责主义。破产法应同时适用于自然人和企业。 相似文献
237.
股权代持因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交叉和多方利益冲突等问题,始终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代持股权的权属,股权代持合同双方之间以及与公司、其他股东、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多方关系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虽承认了股权代持的效力,确认了投资收益的归属,但在立法上,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股权的归属等问题仍未明确。当涉及股权代持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股权代持与破产法律关系的交织又产生了更为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238.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39.
240.
我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但鉴于商业银行破产具有一系列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因此该法作出授权立法规定,允许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但在实务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金融机构仍然是采用行政性关闭方式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主竞争力。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有必要。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对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管理人的担当者、选任、监督制度进行论析,并针对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