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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既能让破产企业起死回生,又能让土地承包的邻里乡亲握手言和,写论文更能在全国获奖,这个老潘可不一般!”说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潘幼亭,同事们都竖起了大拇指。同事口中的“老潘”其实并不老。2004年,27岁的浙江小伙子潘幼亭进入昌平法院工作,从小汤山法庭的书记员一路成长为一名优秀的一线法官。他是商事审判领域的“思考者”,更是将研究成果付诸司法实践的“行动派”。在16年的工作中,潘幼亭先后4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并荣获北京法院“商事审判业务标兵”“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等称号。  相似文献   
52.
应急管理能力是应急管理主体为履行应急管理职能、实现应急管理使命而应具备的知识、资源和技能的总和,包括在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职业人三个层次上的45种能力。在国家层面上,应急管理能力可视为在重大危机状态下的国家治理能力,包括13项关键指征。在应急管理部门层面上,需要发展的核心能力有20种,分布在日常的风险治理、应急准备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响应多个阶段。应急管理人应当掌握三类知识体系、三类科学素养和六类领导能力。在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需要在多个层次上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相似文献   
53.
本文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确认的空缺,再通过剖析立法中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争议,通过其法律地位的确定,自然推导出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认方式.文中辅以分析破产管理人之职责与义务,确认其应相适应的权利;最后通过理论总结,揭示破产管理人报酬确认之意义.  相似文献   
54.
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已经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中确立,但是经过十年的实践运用,逐渐暴露出该制度仍存在对破产管理人在选任机制的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的模糊性、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法律问题。在借鉴美国、德国对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并结合破产重整管理人在重整阶段两种不同的模式,对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完善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以期对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55.
合并破产在我国尚无直接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适用标准不一.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是判断能否进行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具体表现为“人、财、物”的高度混同.  相似文献   
56.
沈芳君 《中国审判》2013,(12):76-79
<正>浙江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立汽配")是一家主营汽配锻造业务的民营企业,其主营业务和国内多家著名重汽企业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因企业盲目扩张投资,不择手段向银行大量融资,欠下巨额高利贷,又陷入企业互保危机,导致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难以为继而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仅一年时间重整成功,接盘企业顺利交接并正常运行,职工安居乐业,重整一年期间税利达2238万元(其中上交税收高于重整前)。至2013  相似文献   
57.
从破产法立项到正式实施历时十年,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磨合印证才使其能"破茧成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的破产法历史性地开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不可回避的是实践中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存在种种问题,已经越来越阻碍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主要立足于中外比较的维度,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人制度的深入了解,尤其对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具体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分析,明确其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操作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凸显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违市场化"问题,从而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8.
<正>1880年,伊士曼柯达公司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成立,经过一百多年的苦心经营,不断扩张,最终成为业务遍布全球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员工人数逾八万全球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2012年1月19日,柯达在纽约依据美国《破产法》提出破产保护申请;摩托罗拉公司,1928年成立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绍姆堡,曾经贵为世界财富百强企业之一,是全球芯片制造、电子通讯的领导者。2011年8月15日,谷歌以每股40美元的现金总价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2012年8月13日,摩托罗拉移动宣  相似文献   
59.
在商事思维模式中,破产财产变现本来应该更加注重效率和收益,同时应强调并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在我国破产财产司法拍卖实践中,多次流拍现象突出,确定的保留价往往过高,合谋竞价行为时有发生。目前适用范围最广的英格兰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均有各自的优缺点,但我国目前在司法拍卖实践中多采用英格兰式拍卖,因此,有必要以商事思维来重新思考现有破产财产变现制度并寻求变革路径。  相似文献   
60.
破产撤销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但如果相对人不予认可,撤销权利人便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之,此种方式可谓撤销权诉讼。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从诉的形态来认识,破产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从诉讼的构造来看,管理人基于其独立的地位和权利行使主体的身份应为诉讼的原告;相对人或受益人为行为的实质对象,所以应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与可撤销行为存在利益牵连关系,应为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破产撤销权行使后,产生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财产返还、回归债务人财产和相对人或受益人原权利义务恢复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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