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149篇 |
免费 | 12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4篇 |
世界政治 | 45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篇 |
法律 | 634篇 |
中国共产党 | 39篇 |
中国政治 | 204篇 |
政治理论 | 28篇 |
综合类 | 20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6篇 |
2022年 | 7篇 |
2021年 | 16篇 |
2020年 | 14篇 |
2019年 | 20篇 |
2018年 | 5篇 |
2017年 | 10篇 |
2016年 | 9篇 |
2015年 | 26篇 |
2014年 | 107篇 |
2013年 | 116篇 |
2012年 | 105篇 |
2011年 | 112篇 |
2010年 | 99篇 |
2009年 | 84篇 |
2008年 | 100篇 |
2007年 | 64篇 |
2006年 | 52篇 |
2005年 | 34篇 |
2004年 | 28篇 |
2003年 | 41篇 |
2002年 | 34篇 |
2001年 | 26篇 |
2000年 | 18篇 |
1999年 | 8篇 |
1998年 | 6篇 |
1997年 | 3篇 |
1996年 | 1篇 |
1994年 | 1篇 |
1985年 | 3篇 |
1984年 | 1篇 |
1982年 | 2篇 |
1981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16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61.
欧木华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2,(4):56-56
在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工作4年的洗碗工将客人留下的剩菜打包,打算带回家给正读大三的儿子补营养。酒店发现此事后以盗窃财物为由将其开除,称扔掉食物是正常耗材,员工不得带剩饭菜回家。 相似文献
962.
963.
964.
舒圣祥 《共产党员(沈阳)》2012,(8):42
在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工作4年的洗碗女工李红将客人留下的剩菜打包,打算带回家给正读大三的儿子补营养。酒店发现后以盗窃财物为由将其开除。(2月29日《金陵晚报》)星级酒店的员工带剩饭菜回家,成何体统?说这话的酒店经 相似文献
965.
966.
汤媛媛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90-93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盗窃行为归入盗窃罪中,并没有规定盗窃数额的限定,从而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盗窃罪的打击力度。自从三种新型盗窃罪的规定出台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诸如对新型盗窃罪中户、凶器扒窃内涵的界定,新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及犯罪形态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犯罪的理解适用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期待新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相似文献
967.
周莉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1):32-35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968.
高蕴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22-23
犯罪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成本指国家和社会因惩罚和预防犯罪而付出的成本以及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而付出的成本;狭义的犯罪成本仅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而付出的成本。而盗窃罪的成立应以被害人已经或可能遭受财产损害为必要,但对犯罪人盗窃财物的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财物的情形,对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害该如何理解呢?认定犯罪人的盗窃数额时是否应当扣除犯罪人投入的犯罪成本呢?这是中外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来探讨认定盗窃数额时不应扣除犯罪成本的问题。 相似文献
969.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33(3)
为进一步明确盗窃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分析我国自2013年以来关于盗窃毒品犯罪的相关判决,对盗窃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状态、法条竞合、罪数形态、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揭示盗窃毒品犯罪行为的刑法学性质,可以构建出法益保护、罪数确定的法律适用规范路径。对盗窃毒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应着眼于维护刑法所保护的整体法益,从维护法的秩序价值出发,坚持整体观念,系统适用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标准的认定要注重对毒品这种违禁品的占有价值和社会秩序法益的保护;量刑既要注重盗窃毒品犯罪的客体、对象、情节,也要注重考量盗窃毒品后上下游承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970.
高雅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103-106
我国的司法解释只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而对于入户抢夺、诈骗在同等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无明确规定。但是,事实上入户抢劫在入户前无需具备抢劫等犯罪目的。入户抢劫的核心要件不在于"入户"行为本身的非法性,而在于行为人利用了入户后形成的环境优势。司法解释对于入户盗窃的转化规定不应是法律拟制而应是注意规定。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入户抢夺、诈骗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可以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