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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违法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实有必要 ,但是目前理论界对该理论的法理基础问题鲜有涉及 ,客观上阻碍了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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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霞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3):40-43,58
《交通安全法》实施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规定在人民政府容许停车的地方才可以停车,由此城市政府在道路上四处划线,加大了政府的财政、人力负担,同时有关部门却努力罚款,将车辆数量增加与停车场地不够的矛盾转化成了政府与群泉的矛盾。这种不和谐现象的实质是相关法条的立法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基本原理,即应该规定为“除禁止停车的地方外,都可以停车”,而不是象现在这样“除容许停车的地方外,不许停车”。二是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存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内涵与交通事故形态矛盾的问题。 相似文献
34.
刘金荣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6,(3):67-70
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对上级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不服从,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代法治国家公务员与国家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上下级之间是法律意义上的领导与服从关系,而不是人身依附关系.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管理中,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基本要求,不服从是例外,只有对上级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才可以不服从.公务员不服从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在行使不服从的权利时,应当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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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的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消极效应,责任追究是克服与化解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的责任研究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应界定为政治责任、宪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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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遏止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与价值就在于平衡市场主体与政府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大约从两年前开始,针对部门和待业利益不适当影响立法的问题,有关批评日益多了起来,从专家学者到平民百姓,很多人都开始抱怨这种现象。但问题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行业和部门利益并非完全不能影响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这种影响是必须的,有益的。实际上,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立法本来不该怕利益集团的呼吁,相反,没有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博弈,立法才会显得孤单,支委会导致盲目。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这个方面当有天然的责任和敏感。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代表们完全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将不适当的部门和行业利益排斥在法律草案之外。本期我们推出四篇文章,系统描述和阐述了部门和和行业利益对中国立法的不良影响,希望藉此引起各界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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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消息一经传出,不少原本对《暂行条例》修订抱有完美期待和迫切愿望的有识之士,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依然表示出了不小的担忧与失望。不少人认为这一项不够力度、不够彻底的“暂行条例”修补,不足以震慑环境破坏乃至环境违法的行为,属于执法“软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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