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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法律儒家化"是瞿同祖先生作出经典论述的重要命题,学界对这一命题较少异议。本文在肯定法律儒家化的前提下,基于不同的法律观和历史观,对该命题提出了诸多不同理解。本文认为瞿先生的法律观虽然受到西方的影响,但仍较为偏狭,主要体现在将"礼"排除在法律概念之外,以及忽略了对体现君臣关系法律的考察。体现君臣关系的法律事实上受到法家一以贯之的重要影响。此外,瞿先生夸大了"礼"的差别性,导致他对儒家和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把握出现偏差。本文认为,历史上的儒家思想处于不断的迁流演变之中,其内部也充满了冲突和丰富性,因此,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儒家化呈现出不同特征。法律儒家化是秦汉以至明清法律发展演变的一条重要线索,其前提并非如瞿先生所论的"纯本法家",唐代法律也并未真正"一准乎礼",唐代以后法律的精神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相似文献
112.
贾谊提出“礼”者比“法”者, “贵在绝恶于未萌”的观点, 对今天道德建设仍有重大现实意义。他的
“以礼为本、儒法并用”的思想体现在社会政治制度、生活秩序、兴邦建业等方面, 构成了独特、完整的思想体系。 相似文献
113.
114.
郭文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8,40(2):56
在处理以及调整德礼与刑政的关系问题上,朱熹以其理学的立场和进路,具体地研判德礼与刑政的关系,并抉择一条适合当时社会环境与礼法现实的规范之路。朱熹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分析的人性说为理论出发点,以道德理性论证“德礼”教化的有限意义以及“刑政”的积极作用。而朱熹对“刑政”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其对“严刑”的必要性意义予以特别的关注,并试图通过批判当时社会上以及司法领域盛行的“恤刑”理念来体现这一主张。 相似文献
115.
辅政制度作为明朝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其职责主要在于建构君主与臣僚、皇帝与百姓之间的桥梁。明洪武十三年九月(1380年),在朱元璋宣布永远废除宰相制度半年以后,为了分担皇帝的政务,曾一度设置"四辅官",随着"四辅官"试行的失败,迫使朱元璋展开对另一形式辅政制度的探索。着重分析明朝的内阁和司礼监在不同时期所承担的不同政务以及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最终得出一个结论,两个不同的组织部门并行的最大优势就是既防止了有权力的大臣掌控国家,又有效地控制了宦官集团权力的滋生与蔓延。但是同时,二者的并行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进而影响明代政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6.
正锣鼓一响,脚底发痒。之前看戏是老百姓最大的享受,有戏的日子就是盛大的节日。简易的戏台上,无论是城里来的专业剧团,还是乡村的草台班子,千百年来演绎着不变的爱恨情仇与悲欢离合。那些帝王将相、关乎国运民生的历史剧,让人荡气回肠;那些降魔伏妖、为民除害的故事,让人难以释怀;那些才子佳人后花园、落难弟子考状元的故事,让人唏嘘不已。传统戏剧的唱念做打中,蕴涵着礼义廉耻、忠孝节义、仁义礼智信、真善美,百姓从中享受艺术的 相似文献
117.
朱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1):6-19
在中国法律史学史上,瞿同祖提出“法律儒家化”学说实为无法忽视的一页。该学说对汉唐间律的发展趋势做了凝练且富有解释力的总结,因此,长期为国内外学界所认可。然而,近二十余年间,由于新史料的出现及学界理论水平的提升,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该学说展开了种种反思,使其几近处于被抛弃之边缘。但是,若仔细研读各类反思性意见,又会发现,所谓反思往往与瞿同祖所设定的问题意识渐行渐远,或不利于后学准确理解瞿同祖的论断。事实上,即便在今日,瞿同祖的主张仍有较强的合理性,在被适当地调整和补充之后仍可谓传统中国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 相似文献
118.
以儒释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现象,起源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于唐代。其核心在于强调儒学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儒家伦理价值观作为判断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的依据。以儒释法的出现打破了汉代以前儒法对立的局面,并将法令赋以道德的内涵,缓解了秦代以来严刑苛法与百姓间的矛盾。本文围绕董仲舒的春秋决狱,阐释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9.
120.
陈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4):114-119
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一书,放眼社会,拓宽了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在清代纷乱的历史中理出礼法演变的主脉,其分析论述符合历史本身的逻辑,在注意历史“长时段”与历史分期的同时,注重实证,阐释了“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立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