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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我国物权的立法、司法、交易等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源是多元的。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中,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物权法等狭义法律是核心,它们的位阶平等,相互间存在替代、细化、补充等关系。狭义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变通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解释和细化了狭义法律,在不违背狭义法律目的的前提下,给物权内容提供了重要支撑。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认可的法源包括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上述法源之外,习惯与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基本定位、整体风格、相关规定等高度契合,在无其他法源可供适用时起到补充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农村土地物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它与狭义法律不一致时,承载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党中央文件可作为法院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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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民间法虽长期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法律,但它始终有其独特的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在不同阶段、不同领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本文指出从它的发展历程中看其本质,更能体现出民间法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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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惯例发挥着必选规则,常用规则的微观规范功能,探寻其法律特征和效力路径,明确其任意法、实践法、示范法的法源属性和规范地位,有助于理顺贸易规范适用关系,助益国际贸易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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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0条未将“法理”规定为第三位阶的法源。在理论上,除少数学者反对设立第三顺位法源外,多数学者赞同规定第三顺位法源,惟对其原因基本未详尽展开。无论是从法源条款的性质、使法源条款真正具有实益、为法律“续造”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民法典》已赋予法官较广泛司法权、我国民事法官依“法理”填补法律漏洞成为较为普遍的现实来看,抑或从发挥法理的“学科沟通功能”来看,确立第三顺位法源均有其必要性。从立法技术来看,将第三顺位法源表述为“民法基本原则”并非最优,仍以“法理”的表述为宜,因为“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比“(民法)基本原则”更为丰富。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法理”可能是非属民法基本原则范畴的民法基本原理、未明定的民法原则;此外,“法理”也可能是制定法乃至习惯法上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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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法律渊源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提出来的概念而言,法官法源则是站在司法者的角度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法官法源在社会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国际条约、宪法、制定法、司法解释、案例、习惯、政策、道德规范等等,它们能否被司法者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进一步而言,它们在被司法者采纳时又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学界对此争议颇多,本文在此试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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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框架性机制已形成,学界研究将逐步从宏观制度建构层面转向具体法律适用领域。这一转向过程中,指导性案例类别化比较研究具有特殊意义。公、私法传统区分虽受质疑,但仍具有可信的法哲学魅力。公、私法性指导性案例体现的法理念及法解释学方法等方面的差异较为明显。在此基础上,以法与法律区分的自然法观对公、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发现的法规则在法源领域的意义展开探讨,认为公法性指导性案例发现的法规则不具有法源意义,在公法适用领域,法与法律同义;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发现的法规则可区分为两类,其中补漏性法规则具有法源意义,可通过立法论方式将其确立为我国民法法源之一,同时完善学者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的法律适用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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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贸易的迅猛发展,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犯罪行为日趋猖獗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的法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以法源为基础,我们可以对其作出界定。鉴于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在国际犯罪中的地位及其严重的危害,有必要认真研究制定预防。禁止与惩治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