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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民法典》第10条、第11条究竟确立了怎样的商法渊源体系,是“商法规范—民法规范—商事习惯”抑或“商法规范—商事习惯—民法规范”?两种观点分歧在于商事习惯与民法规范的位阶安排,背后原因是对商法之于民法的实质性独立程度有不同认知。“民法规范先于商事习惯”的位阶安排系片面理解与孤立适用“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规则,不恰当地切割商事领域习惯法与制定法,实质损害了商法的独立性。依我国形式私法一元制、实质私法二元制的私法体系,民商法的内在体系不同,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制定法更能够实现对商事关系的妥当调整,由此而确立的“商事习惯先于民法规范”位阶更能维护商法的实质独立性,避免商事审判的“任意向民法逃逸”,更可规模性地避免“有法误用”现象发生。“商法规范—商事习惯—民法规范”三位阶商法渊源体系之确立,有立法论与解释论两条选择路径。 相似文献
92.
法律解释具有创造性,但这种创造不是随心所欲的,它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法律的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在限制着这种创造性,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法律论证限制着这种创造性,法官的情感、价值观念以及认知能力等个人因素也限制着这种创造性。 相似文献
93.
94.
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的一编,提升了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化,婚姻家庭法形式上回归了民法,也带来了婚姻家庭法的开放法源。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并不局限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其他各编以及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民法法源论不限于考察静态的法源表现形式,还要关注动态的法源冲突协调,形成动态法源观。婚姻家庭编不可避免地存在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关联交叉、融合衔接,婚姻家庭编适用过程中的最大难题是妥当协调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的动态适用衔接关系。辩证看待其他各编的体系溢出效益和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有助于实现婚姻家庭编向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回归。对婚姻家庭编与民法典其他各编乃至相关单行法律法规适用衔接问题的系统全面研究,有助于实现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内部和外部的双重体系化。 相似文献
95.
96.
秦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25-27
行政主体执法中的习惯性做法形成行政惯例,行政惯例应当具有法源地位。其获得法源地位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及缓解成文法局限的要求。构建成立要件是行政惯例制度的基础,成立行政惯例需符合主体适格,有一定地域适用性,主观确信,有反复适用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符合政策导向等条件。我国适用制度的构建包括明确行政惯例的法源地位及效力位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强化行政惯例监督制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97.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复审的司法活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适用,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进行审查,以及依据哪些法规范进行审查.当提出上述疑问时,便会思考行政法法源与行政诉讼依据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同的法源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反映出不同的法规范对法院产生不同程度的约束力.据此,基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反思会衍生出法源、行政诉讼复审依据以及司法约束力等论题,有必要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并加以重述,方能有助于准确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本质特点,进而明晰我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规范适用进行司法复审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98.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保英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1):48-54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行政管理行为规则。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已经承诺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予以公开,因此,加入WTO以后其将成为行政法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如性质、调整方式、规范效力等)在行政法学体系中却无系统理论,学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诸认识不统一,其在实然方面的规制方式应规范并应具有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99.
罪刑法定原则仿佛是套在习惯法头上的一个法箍,对刑法领域中习惯法的机能释放,施加着巨大的压制性作用。然而,正是在对主流理论———“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这一论断的正本清源之中,隐含着挖掘和开辟习惯法机能的深刻契机。本文即是在这一进路指引下,对习惯法在刑法领域的功能予以拓展的初步努力。本文将着重分析习惯法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机能。文章在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分析框架内,对习惯法作为刑事立法的间接法源的功能予以了初步考察。进一步地,文章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切入点,例证和说明了习惯法之于刑事立法的重要渊源式价值。 相似文献
100.
宪法司法化问题研究,不应被政治化。尽管在现行中国宪法框架内,宪法无论是作为裁判直接法律依据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还是作为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都缺乏宪法制度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路径就在于在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司法诉讼中,宪法作为裁判规范之重要制定法法源,与其他法源一起被纳入了具体案件裁判规范的建构过程,并构成了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核心部分。宪法作为配置国家权力并规范其运行从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在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能缺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