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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移动互联网时代涌现出大量网络主播,推动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上,网络主播通过互动仪式链形成传播影响力;在实践中,网络主播通过积蓄情感能量集聚粉丝。盲目追求“眼球经济”使得部分主播通过低俗言行博得流量,部分陷于激情情绪中的粉丝会产生不理智的行为。因此,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群体管理的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对直播平台管理,统一平台信息管理的标准,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发挥虚拟、现实的双向监管,加强对网络主播的培训管理和引导网红群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此外,还要加强对网民粉丝群体的培养教育,包括向大众提供符合网民群体心理规律的娱乐模式,加强对大规模有组织的粉丝团体的监管,在对青少年的正面教育中,多采用情景化教学,通过现场互动仪式加强教育效果。  相似文献   
72.
直播带货作为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正在快速崛起,在直播带货中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也成为新兴的犯罪表现形式。确定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必须先界定网络主播的身份属性。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伪劣产品是否成立虚假广告罪,应从该罪的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三个方面进行判断。评定网络主播是否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应准确理解犯罪故意的“明知”。  相似文献   
73.
算法技术的运用在为平台企业提供便利劳动过程管理的同时,也使得以签约主播为代表的平台 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受损风险愈发凸显。在数字化平台经济时代,算法管理通过剥夺平台从业人员对劳动过程的 控制权,加剧其结构性谈判力量的瓦解,以及实现工作时间的极致碎片化,造成了平台从业人员超时劳动的必 然结果。直播平台更是利用人气计件薪资制度对时间与人气的操控,实现了对签约主播的规训,造成了沉浸过 劳的必然结果。由于签约主播相对于直播平台的劳动从属性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使得签约主播的法律主体 地位难以明晰。并且直播平台的组织架构与盈利模式更是排除了劳动法对网络直播法律关系的适用。因此,应 当重新审视与完善我国劳动法确立的倾斜保护原则,建立网络直播工作时间准则并强化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承 担,才能为更好地解决签约主播的过劳问题提供新的法律治理方案。  相似文献   
74.
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主播这一现象的出现与相关产业发展情境化地影响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文章基于媒介化和货币哲学的视角,探究虚拟主播观众群体付费行为与关系感知之间的关联。通过深度访谈发现,直播的技术特征和平台的运作逻辑塑造了虚拟主播的行业生态,影响着观众与虚拟主播的关系。平台通过界面配置与规则设定,意图在中介主播与观众之间的互动与关系实践中建构出一种经济驱动的亲密关系;虚拟主播观众的付费模式可以分为馈赠、实体消费、互动消费三类,背后有着观众的不同需求与目的,但都体现出经济关系与亲密关系的相互维持、相互补充,反映出这种亲密关系中的多元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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