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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13,(9):47-48
河南林州“民警摔女婴”之所以激起民意强烈反弹,无非在于以下两个朴素的道理:一者,警察本是服务人民的公职人员,如此悖谬残蛮,无论饮酒与否,行为令人发指;二者,事发月余,地方部门讳莫如深,甚至涉嫌“以纪代法”,如此知法犯法的“私了”,令人对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多有猜忌。英国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这是对司法程序正义的特别强调。换言之,最大的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正。民意对林州“民警摔女婴”事件的纠结,既是对涉事主体责任的关注,更是对相关制度的拷问。眼下,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告慰这“迟到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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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大哥与邻居老陈因山林边界纠纷发生打斗,致使老陈右臂骨折。案件发生后,大嫂立即通过120送老陈去急救。大哥已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大嫂支出了医疗费一万多元。老陈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村调解主任告诉大嫂,如果维持两家山林的边界现状,不再争吵;此外,一次性支付老陈伤残赔偿费三万元,达成和解协议,村调解委员会可以请求检察院对大哥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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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历史文化角度和经济分析法学角度对"刑事私了"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阐明了当事人进行私了不单纯只是当事人不懂法的表现,而是其从各方面进行利益考量后的结果,并论证刑事私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理性的原因后引入恢复性司法,并从利益平衡理念和正义理念角度入手进行说明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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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将“私了”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对“私了”合同进行深入的理性分析。受害人的正当利益为“私了”合同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而侵害人的非正当利益往往成为“私了”合同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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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指纷争双方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授意对方以某种有利可图的条件来交换,以平息纷争为诱饵,让对方逃避法律追究和道德遣责的这样一种行为。一些不太严重的纠纷,通过协调双方当事人“私了”和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而对那些严重而复杂的纠纷,如果仍寄希望于“私了”,其弊就明显大于其利,甚至容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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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14-15
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创新近年来成为各界研究的热点,但对于刑事和解的概念学者们莫衷一是。本文无力对刑事和解下一统一的定义,仅通过将刑事和解与其相近概念进行辨析来描绘刑事和解的概念轮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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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乐与叶霞曾同居7年,却没有办理结婚证。分手之时,叶霞甩给了沈乐一张10万元的欠条,可是,这欠条迟迟没有兑现。如今,双方各执一词,沈乐说欠的是债,叶霞说不过是浮云。欠条有没有效?10万元该不该还?私了难了只能官司了,2011年5月,湘西南会同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债务纠纷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