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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财产的行为性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主要的观点包括:1.构成盗窃罪;2.构成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3.构成妨害公务罪;4.不构成犯罪。李纬华、向敦来的秘密取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所扣押的财产之行为性质研究一文,〔1〕从案例出发,批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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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须具备“秘密窃取”行为。但这种观点不仅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而且不符合司法实践。“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的本质特征,而只是一种最常见的平和取得他人占有权的方式。窃取行为并非仅仅局限于“秘密”,基于“秘密”之外的“公开”完全可以成为窃取行为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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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129-133
经济情报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活价值、军事价值与政治价值.经济情报的窃取术,基本的、常见的有公开找、内线窃、秘密取、美人计与高科技等五种.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与国家安全,必须重视研究与对付窃取经济情报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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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名笔迹检验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伪造签名笔迹的研究,揭示窃取、复制他人亲笔签名伪造文件的手法及其特点,是检验伪造签名笔迹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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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5):107-117
"公开盗窃说"的观点虽然得到部分学者的支持,但是该观点主张的区分标准在逻辑上无法自洽,原有的通说观点面对公开盗窃说的批判也略显无力,两种观点均缺乏对被害人视角的观察。刑法长期以来根据"犯罪人—国家"的框架对犯罪进行分析,忽略了被害人应有的地位。对于有被害人的犯罪,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厘清犯罪的界限是一条有效的路径。抢夺罪在立法上和观念上都重于盗窃罪,面对被害人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影响和威胁也重于未面对被害人而秘密侵害财产的行为,因此应当从被害人的视角出发,将公开面对被害人夺取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未面对被害人的窃取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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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5)
按我国传统的通说,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或公开)夺取他人财物,这是由“盗窃”和“抢夺”的字面含义得出的当然结论,具有科学合理性。不从字面含义理解“盗窃”与“抢夺”的“新说”,认为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这种主张不仅无法合理说明,为何不能采取通说却要采用这样的标准来区分盗窃与抢夺,而且增添了区分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执行。 相似文献
3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36-41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的主要特性。近年来,传统学说遭受到新理论的质疑与挑战。新理论学者对于传统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所阐述的观点值得商榷。纵观目前各国关于盗窃罪的立法,我国现有盗窃罪的立法模式,更好地体现出我国罪名设置的逻辑性以及展现刑法结构的严谨。从传统历史文化看,秉承盗窃罪具有秘密性,能更好地发挥中华文化地自觉与自信,很好地迎合司法实践,使司法实践和理论相契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