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41.
42.
周继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71-7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43.
本文以实际案例为手段,罗列了关于使用欺骗和窃取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并对有关的意见进行了个人的分析和探讨,并得出自己独立的看法。 相似文献
44.
45.
2002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Y县Q镇王家村。)临时受雇于郏某(郏是王的朋友),开郏的本田轿车将郏从Y县送至N市办事。当夜至N市,郏入往于一家五星级宾馆,叫王某另寻住处。王某单独开车投宿途中,因违章被交警查验,在打开副驾驶座上方工具箱拿驾驶证明,发现郏某暂时遗忘未取走而放在箱内的世额现金42000元。 相似文献
46.
【要点提示】盗窃罪秘密窃取行为的秘密性包含主观性、相对性和当时性三个特征,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刑法所指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的行为应以犯罪论处,但本案在犯罪的起因、手段及主观恶性等方面有其特殊之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不应仅限于政治、外交、宗教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情况,还应包括犯罪的起因、对象、目的、动机、手段、认罪和退赃表现、被害人过错、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一般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47.
我国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甚少,因而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意见远未达成一致,当前主要有四种观点。本文在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的范围,因而能够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并进而提出了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 相似文献
48.
江奥立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113-120
关于盗窃罪的标准,学界提出了"秘密窃取说"和"平和取财说"。"秘密窃取说"坚守概念类型但对概念类型的偏向存在疑问以及易造成处罚的漏洞,"平和窃取说"强调处罚公正以及区分标准客观化却忽视对概念类型及立法现实的把握。"修正的平和窃取说"结合了两种学说的优势与劣势,以取财方式作为划分标准,以区分盗窃罪、抢夺罪和抢劫罪。"修正的平和窃取说"在概念类型的坚持、处罚的公正、立法现实的契合性以及标准的明确性方面更具优势。 相似文献
49.
50.
徐洋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68-73
关于盗窃罪的本质是"秘密窃取"还是"平和窃取"的争论较大,"秘密窃取说"主张"秘密性"是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处于一种"秘密性"的场合,它是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平和窃取说"认为"秘密性"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否定它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地位,即盗窃罪是一种平和取财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