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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71-7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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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盗窃罪上主张秘密窃取说,遗憾的是,不少教材采用该观点时用主观秘密性作为判断盗窃罪有无客观秘密性的标准,由此招致了批评。张明楷教授借鉴德日刑法理论,提出了平和窃取说,并对传统的秘密窃取说展开批判。平和窃取说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运用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方法方面并不成功,对其自身衍生问题的解决方案也不理想,不宜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所接受。在我国目前的刑法语境下,秘密窃取说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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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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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大数据逐步实现开放共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高速发展,海量数据的收集、存储、发布和分析变得越来越容易。数据中所包含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面临危险,安全问题随之而来。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在用来保护隐私的同时,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应用于非公开个人信息的窃取;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防范窃取隐私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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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情报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活价值、军事价值与政治价值。围绕经济情报的窃取与反窃取,猫鼠双方殊死博弈,斗智斗勇。开展刑事司法,维护经济安全,必须重视研究与处置窃取经济情报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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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变造货币”,是新近出现的伪造货币的另类,是一种新型的伪造货币,对于伪变造的货币,更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和货币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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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民事诉讼及各种经济类犯罪案件中伪造文书证据的情况屡见不鲜,手段也日益更新。利用他人真实签名伪造文件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造假手段,如案件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真实签名在原有文件条款的基础上进行添加;消褪原有内容字迹再书写新的内容;将文件裁切后在空白处书写内容;利用数字化成像方法采集签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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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中,秘密性一直是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并且被按照通说来普遍接受和一贯奉行。但是,“平和窃取说”对“秘密窃取说”的通说进行发难,这给理论乖实践中认定划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带来冲击。本文认为,“平和窃取说”没有实际上解决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秘密性仍然应当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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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两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区别仅在于客观方面获取财物手段的不同,诈骗罪采用欺诈的方法取得财物,盗窃罪则以秘密的方式窃取财物。如果是单一的手段,该两罪较易区分,但现实生活中犯罪手段千变万化,对于一个案件中欺诈手段和窃取手段相交织时如何定性,则容易造成混淆,实务中对此也颇有争论,甚至出现同类案件判决迥异的情况。为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律权威,本文将通过对几类常见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明确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及实务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