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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正电信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地都普遍存在,而且已逐渐发展成为电信业腐败最主要的一种形式。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竞争法和电信法规都不健全,加之部分电信运营商不良的商业道德行为,导致电信业商业贿赂行为较为普遍,商业贿赂的手段和形式也变化多端,并呈现蔓延之势。因此,防范电信竞争中的商业贿赂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2.
53.
目前学界对竞争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基本停留在宏观经济法层面,本文试图有所突破,从微观经济法的视角对竞争法的产生、调整对象,体系和目的价值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54.
孙斌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6):71-79
在国际经营中,跨国公司选择垂直关系形式时,能够运用垂直约束来规避东道国反托拉斯法(竞争法)的限制。在反托拉斯法实践中,水平并购是诱发东道国产业竞争度削弱的重要原因,而垂直一体化和垂直约束会产生一定的反竞争效果,但由于同时具备促进竞争的功能,控制较为困难,法律实施成本也较高,在反托拉斯法实施过程中以放松这方面的管制较为恰当。 相似文献
55.
对西方竞争法的初步评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西方竞争法出现的时间起点、社会根源、内容与性质、法律实施等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 ,西方竞争法并没有生成于自由竞争经济的历史起点 ,而是在各种反竞争的行为严重危害西方自由市场的基石、威胁民主政体的严重挑战时出现的。竞争立法对权利的维护是反向的、防御式的 ,是对市场力量的一种被动“限制” ,其目的在于追求自由、公平的竞争。西方竞争法的完善离不开其价值观念、施行机制和学术理论。 相似文献
56.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具有商业活动属性,其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是当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等相对优势对平台内经营者施以“二选一”选择限定时,则属于违法行为。在现行竞争法体系框架内,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违法性的分析认定,应综合权衡相关法律的适法区别,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影响和现实危害程度,进行精准规制和有效监管。同时,应加快建立竞争法体系化适用规则,以顺应时代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57.
著作权的排他性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如果权利人同时是一家支配企业,则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竞争法的制约。根据欧洲法院IMS案判决,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拥有支配地位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其著作权向竞争者授予许可,否则,其拒绝许可行为即构成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三个条件包括:(1)拒绝授予许可阻碍一种新产品的出现,而对这种产品,存在着潜在的消费需求;(2)拒绝授予许可没有合理理由;(3)通过拒绝许可,著作权人消除了二级市场上的所有竞争。这套标准很好地协调了著作权与竞争法的关系,更好地揭示了二者在维护创新目标上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58.
在时间是关键因素的B2B场景下,非个人数据聚合为数据池才能为各个利益相关方带来利益,而可携权在这方面并不起作用.吸取可携权之教训,数据共享规则需要按照市场原理去设计.首先,当参与数据共享的各方之间存在共享数据的动因时,中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重新组织市场以克服市场失灵之处,吸引各方汇聚为数据池.其次,当存在反竞争之情形... 相似文献
59.
罗思荣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27-30
一、竞争法的概念和特点对于竞争法的定义 ,学者们见仁见智 ,观点不一。有人认为 ,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①也有人认为 ,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以保护竞争为主旨 ,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② 毫无疑问 ,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 ,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 ,既不准确 ,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而不是一种权力。将竞争法的调整对… 相似文献
60.
刘玉宝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53-55
在激烈的国际经济市场竞争中,欧盟为实现其“共同条款”和竞争法的目标,非常重视企业间的共谋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做了禁止性的规定,这对保障市场正常秩序、提高厂(商)家有效支配资源在市场中的流向、提高生产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定指出,凡是“影响共同体成员之间贸易以及旨在阻止、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部活动或产生此类效果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协会的决定和联合行动都是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Acr85条第二款)均应予以禁止。其中特别指出以下五种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