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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可解释性决策意味着公共决策需要建立在可被阐明、质疑以及辩护的理由之上,构成了保障民主生活的重要技术方案。近年来崛起的算法决策具有高度的不可解释性,存在理由解释不能、目的解释不能以及逻辑解释不能等问题。算法决策的不可解释性导致了决策结果由“可质疑、可辩护”到“绝对正确”,决策依据从“普遍共识”到“单一意志”,决策机制从“重程序、轻实体”到“重实体、轻程序”,民众身份从“决策主体”到“决策客体”,决策结构从“双向制衡”到“单向控制”的转变,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再造了算法威权。算法威权的化解有赖于深入的权利保障工作与权力制约工作,通过增进个体在算法决策机制中的对抗力量和对抗机会,强化对算法决策权的约束机制,复原人的社会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992.
993.
崔靖梓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算法服务日益扩大,算法正以一种悄然又迅猛的方式渗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转之中。算法并不是客观的,它会以算法歧视的形式给传统的平等权保护带来危机,包括平等理念危机、歧视识别危机和平等权保护模式危机。危机的根源在于算法权力正在逐渐形成一种“准公权力”,使得传统的权力格局发生了权力主体去中心化、权力作用范围的延展化和权力互动的双向化之变迁;而算法设计的效率导向、作为算法运行基础的数据之偏差与算法黑箱造成的透明度缺失共同触发了算法歧视。为了应对平等权保护危机、破解算法歧视的谜题,从法律体系外部框架切入的大破大立研究与立基于法律体系内部的精致作业同时进行,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的自觉型发展以规制算法歧视、保障平等权就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可通过建构人工智能学习权和借鉴美国平等权保护领域中的差别性影响标准以识别算法歧视,同时采用法律与代码相结合的双重保护模式,把握平等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94.
995.
996.
在数字化发展阶段,荷兰通过组建关键信息数据总库和制定以人为本可信任的人工智能算法规则,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权利保护框架和数据保护框架,为引入风险路径创造了条件。在数字化成熟阶段,SyRI案不仅是风险路径的首次实际适用,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揭示了复杂算法中,风险分析在分类手段、受力对象和推导逻辑上的颠覆性改变及其诱发的路径风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借鉴荷兰经验,并结合自身制度优势,通过使用更开阔的系统视角和更包容的协同工具,来应对风险路径从预防走向侵入所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997.
随着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使得算法正逐渐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算法不总是客观中立的,它可能会以算法歧视的方式损害公众基本权利与特定个体权益,同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而引发相关主体权利的失衡。这些社会危机发生的根源在于算法的效率与效益价值取向导致触发算法歧视现象、算法运行基础数据误差导致算法输出歧视性结果以及算法黑箱导致算法透明度缺失。鉴于此,可以确立算法公正理念、明晰算法规制环节、建立算法权利平衡模式作为算法歧视的规制路径,以实现平等社会的数字化转型。 相似文献
998.
本研究以广东公共交通领域推行新能源汽车为例,采用GSA算法,对比纯电动新能源车与传统燃油车的能耗,分析公交车领域推行新能源汽车带来的碳排放量变化。设置不同情景,讨论分析碳减排的影响因素,发现电网能源结构与车用燃料类型对碳减排具有重要影响。研究表明,广东省较全国电网能源结构更合理、更清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我国应加大力度在公交车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开发与推广清洁能源,同时,促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999.
数字时代带来新的风险,传统的法治理念及其系统性制度设计所形成的普遍主义法治秩序,面临严峻挑战。既有研究因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缺位,以及缺乏统一的网络数字法理支撑,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有共同话语基础的知识群体,使网络空间治理相关问题的解决呈碎片化状态,并在实践中表现为一种应急治理模式。应当立足网络空间治理的整体,形成一个数字法学研究共同体,澄清数字法作为一种新兴领域法的外部总体特征和内部属性,明晰作为数字法学核心的算法的法理。在此基础上,凝聚数字法学的基本法理共识,构建并完善系统且逻辑自洽的数字法律制度,明确数据安全的优位性和核心性,划清网络空间各类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并对算法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实现对网络空间从数字法理到相应制度的善治。 相似文献
1000.
利用“通知—移除”规则以网络服务商代替公权力机构居中处理侵权纠纷被视为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模式从人工操作转向全程算法化,表现为查找侵权行为算法化、发送侵权通知算法化、处置侵权信息算法化、预防侵权发生算法化。私人执法算法化在极大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主要表现为压缩“个人使用”空间、剥夺“适当引用”机会、阻碍“科学研究”开展、架空用户“反通知”权利等。造成上述负面后果的根源在于侵权认定的复杂性与算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利益驱动下算法执法机制被滥用。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应对算法的私人执法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即将版权公共领域考量植入算法设计中、在特殊情形下以人工审查辅助算法执法、完善过滤机制下的用户申诉程序、针对恶意通知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