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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算法的客观理性属于算法的技术特征,指向的是算法计算的客观性。在算法犯罪场景下,算法理性围绕算法法益及其规范保护展开。算法法益的构造以算法安全、算法公正为核心,具有双重法益形态。逻辑上,算法安全法益的理性构造与算法公正法益的逻辑创新,符合算法理性的认识论要求,亦反映了理性算法的价值论评价。基于理性主义立场,通过对财产犯罪典型范式的规范性解释,类型化界定行为论上形式可罚性与结果论上实质可罚性的基本标准,可彰显算法法益理论的可解释性、可实践性以及犯罪论上行为的可责难性,以回应人工智能时代推进刑法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222.
223.
224.
225.
“算法控制”描述的是平台应用算法控制劳动力与劳动过程的用工事实。对“算法控制”进行从属性检验,人格从属性的检验要素可从指示与服从、监督与惩罚、考核与薪酬方面考察;经济从属性的判断可从经济依赖性和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角度展开;对于利用算法实质实施劳动管理的平台,应认定其用工关系具备组织从属性。以“专送骑手”为分析样本,“算法控制”揭示其存在“共同雇主的劳动关系认定困境”。对此,规制重心应从“劳动关系”转向“劳动权利”,将共同雇主管理下用人单位如何归属的难题转化为共同雇主内部的用工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平台处于平台用工生态的关键环节,控制核心劳动条件,应承担“守门人”责任。“从‘劳动关系’到‘劳动权利’”之提倡,强调对具有一定程度从属性的平台从业者予以相应劳动保护,对其他类型平台用工的劳动保护研究亦具有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226.
孟洋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4(3):95-96
文中描述了负载均衡算法,提出了基于动态负载均衡的Web服务器群集,并且设计Web群集的结构框架,能提高在Web服务器上的因特网服务器程序的高性能、可扩展性和可用性. 相似文献
227.
军事司法权能否推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XU Zhan-feng 《当代法学》2007,21(3)
现代法治要求以权力法定为原则,以权力推定为例外。由于军事法理研究相对薄弱,以及法律与实践的内在冲突,军事司法权受军事统率权控制的制度惯性延续至今,表现在我国军事司法权配置中存在许多权力推定现象。基于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以及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军事司法权属于国家司法权的理论定位,在军事司法权配置实践中,应当严格限制军事司法权的推定,逐步实现从权力推定向权力法定的过渡,军事领导机关不宜再行使军事司法立法权,军事司法机关也不宜再行使军事司法解释权。 相似文献
228.
区别于民事雇佣关系的劳动关系,被认为包含“从属性”之特征,学界主要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方面加以研究,而作为本源性从属和间接性从属的技术从属性一直未受重视。技术要素是形成大工业时代工厂劳动的基本动因,也是雇主在劳动过程中将劳资直接矛盾转移为机器与劳动者间接对立之手段。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算法的运用,本来意义上自主灵活的用工形态受到了技术要素的影响,雇主管控效能得以提高,形成了雇主算法权力。雇主算法权力是劳动管理权的技术构成和范围扩张,其形成和运行有特殊性,由此产生了劳资之间的技术势差。需以劳动关系平衡作为雇主算法权力行使之界限,通过制定系统规则,对雇主算法权力的溢出和滥用加以限制和矫正。算法权力构成应防止劳动的技术异化,算法系统设计应做到透明、知情及可释,算法机制运行应避免劳动歧视、直接决定劳动者重大利益及破坏劳动团结。 相似文献
229.
230.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获得诸多应用。智能司法应用通常具有的不可解释性存在过程审查无法进行、加剧算法歧视等内部隐忧,以及司法系统内部关联断裂的外部风险,因而遭遇诸多质疑。究其根本,算法技术的内在机理以及法律与技术的职业障碍、智慧司法的技术瓶颈是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可解释性缺失的缘由。随着世界范围内智能司法可解释性相关制度文件的出台,以及算法可解释性与准确性可兼容并存的认知革新,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解释路径与透明化势在必行。提高技术应用深度、借鉴已有的技术解释路径针对性研发智慧司法应用的解释方法,能够促进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可解释性的有效提升,助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