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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算法在提供诸多利好的同时,也产生了算法歧视和偏见、算法过度窥探个人隐私、算法推荐滥用、算法合谋实施垄断等算法失范现象。现阶段软法和硬法都通过相应路径对算法失范现象予以矫正,以期保障算法正义。算法正义的硬法保障路径虽对突出问题及时反应,但仍存在回应性不足、治理手段单一、规制成本较高等局限性。软法的开放性、灵活性、低成本等特点与算法正义高度契合,使算法正义的软法保障路径具有及时回应性、高度共治性、成本较低等优越性。鉴于现阶段软法保障路径较为原则化,建议从算法伦理审查中引入多方伦理审查机制、算法行业加强行业自律、软法文本增加权利激励内容等路径予以具化。同时提出,唯有软法和硬法相耦合的保障路径才能真正满足算法正义的实现需求。 相似文献
4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凭借着自身的便利性等特点在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肯定,但是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此,本文就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条款的效力、法律解释和其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3.
44.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家特别青睐最终解释权,并在发生争议时,拿其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商家最终解释权的霸王条款认定为违法。从法律及法理上看,最终解释权也缺乏法律根据,应认定为是无效条款。 相似文献
45.
魏胜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36-45
我国当前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凸显的问题是: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泛滥,导致法律解释混乱;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实用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内容上逐级延续;法律解释权行使的非规范性,导致法律解释在形式上凌乱不堪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与行使制度存在不足,主要是:法律解释权附属于其他权力,由国家机关任意行使;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法律解释权,使法律解释的混乱日益凸显;法律解释权多以隐含方式行使,法律解释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混为一体。改进我国法律解释权行使的基本思路在于:制定《法律解释法》明确法律解释权的地位,厘清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创制权的界限;限制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数量,规范法律解释权的行使方式;协调不同主体的法律解释权,构建完整统一的法律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46.
商场如战场。竞争的残酷性促使众商家用尽浑身解术,以求成为最后的胜利者。其中,名目繁多的各种促销活动是商家惯用的,用以吸引消费者、占领市场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各商家的促销广告中经常附有“此广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此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已引起专家和广大消费者的热烈讨论(见《法制日报》2001年1月17日《优惠权的“背后”》、 相似文献
47.
张爱军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3,(2):45-53
资本、权力和权利是算法政治“三角”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网民对算法政治编程、算法政治画像、算法政治建模、算法政治“瞄准”、算法政治推荐的无知使其在“三角”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政治权力与资本在算法上的运用,强化了“弱三角”关系。“弱三角”关系导致强化政治思维与弱化政治思维并存、强化政治价值与弱化政治价值并存、推动政治利益实现与阻碍政治利益实现并存、普及政治忠诚与固化政治圈层并存、算法黑箱与算法透明并存、精准投喂与算法失误投喂并存。应通过“强三角”构建、“强三角”粘连、“强三角”牵引、“强三角”移动建构“强三角”稳定型关系。 相似文献
48.
49.
本文从一个违宪的司法解释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其在法律解释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怠于行使其法律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地作出各种司法解释来应对新情况。为了解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之间的效力冲突,我们应当重新明确规定各个主体如何行使其解释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相似文献
50.
魏胜强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1):39-43
事实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发生的事情,同时又是被人感知和赋予人的意义的客现存在,是被主观化了的客观的动作、过程或者状态.司法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提取出法律事实,并进一步阐发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法官的这些活动是法官通过行使法律解释权而进行的,事实因而成为法律解释权的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