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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342.
算法技术不仅是智能化时代的科技引擎,更是影响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变量。基于社会学视角下的地位—角色理论分析算法技术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多元互动和权力关系是一种更为中观和动态的考察范式。从内在逻辑上看,算法技术与主流意识形态互动依循“差位—借位—高位—复位”的复杂机理。算法技术出场的工具隶属地位与主流意识形态主导地位之间的位能差异使两者呈现出一种差位状态。然而,在向数字技术和商业资本的双重借位过程中,算法逐步摆脱“工具”角色,实现“权力”角色的高位进阶。与此同时,逆转的算法权力不断规训着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范围和生存空间,全方位挑战其引领力、凝聚力和影响力。纠偏算法技术场域中主流意识形态的负向危机,需要重新审视两者的关系,通过匡正算法的技术理性倾向、构筑技术革新力量、发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作用以实现算法技术理性和主流意识形态价值理性的融合共进。 相似文献
343.
344.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应运而生,经营者依托平台、算法和数据对从业人员的劳动时间、劳动方式、劳动绩效进行精细化管理,进而塑造了一种新型的劳动管理模式。“数字控制”下劳动秩序一方面展现了数字时代经营管理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足和算法权力的过度扩张等隐患,其通过对劳动价格和订单价格的微粒式和个体化调整引发了新的市场竞争担忧。从竞争法的视角出发,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市场秩序,调整和优化“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应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来规范平台运营,引导“数字控制”走向理性化发展;抵制价格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持市场的有效竞争,以保持数字经济行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起一套有效的价格反垄断机制,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相似文献
345.
算法作为计算机通过模拟人的思维在数据的喂养下将输入数据转化为输出数据的计算模型,是推进公共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技术要素。随着公共文化传播日益“算法化”,作为技术、权力、媒介的算法成为公共文化传播的重要中介。算法基于用户画像进行公共文化精准推送、以虚拟趣缘社群助力文化共同体构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方式、目标和主体维度赋能公共文化治理现代化。算法是一柄双刃剑,算法落入数据陷阱放大治理公平困境,平台造成的过滤气泡固化受众文化审美“茧房”,对算法的依赖掣肘治理主体能力提升,由此产生普惠均等困境加剧、公共文化空间逼仄、主流文化价值遗失的症候,阻滞公共文化治理现代化,因而算法赋能公共文化治理现代化表现为一种悖论。为此,需要彰显人文关怀,观照算法“弃民”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提升算法开发者和公众的算法素养,冲破文化审美茧房;强化协同思维,聚合多元主体治理合力以克服算法依赖。 相似文献
346.
算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干预或者给付行政场景。算法给行政带来了正向效益,也可能造成法治价值的失序。在规范算法方面,存在着治理工具论和权力控制论两种学说。治理工具论从法的外部视角出发,将算法作为法律的作用媒介,侧重于对算法本身的技术规制。权力控制论从法的内部视角出发,认为法律对算法的研究应穿透至算法背后的算法权力。在行政法体系内讨论算法,应在依法行政原理的支配下,通过明确算法的行政法属性实现对算法行政权的控制。算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可被纳入行政规定的范围,若涉及外部性权利义务的分配,则算法属于法规命令。作为行政规定的算法应当以全面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可以将对算法的合法性审查嵌入到现有的审查机制中,从制定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确保算法的合法性。只有从算法行政回归依法行政,才能找到合适的权力制约路径,从而实现数字时代行政法教义学体系的持续与稳定。 相似文献
347.
大数据推动了证据体系“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司法审判中,既可以运用“大数据证据”办“大体量案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升华;也可以实现证据体系由海量数据所包围、以算法驱动智慧庭审的新样态。对于大数据证据在审判中的定位,相关学说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大相径庭。鉴于大数据复杂海量的特点,不应纠结于证据种类的划分,而应将其看作辅助判断证据的形式要素。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证据的运用面临着两层难题,一是取证、质证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二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由于数据本身具有的算法歧视、非透明等特点,大数据与证据耦合易引发潜在风险。在庭审中,对大数据应当精用慎用,构建“鉴—取—审”一体的证据审查体系;同时,搭建数据信任的桥梁,厘定获取大数据证据的“有限第三方”理论,设置特定指向的公开披露,为算法信任设置正确导向,积极发挥大数据在各审判阶段的价值效能,完善其介入刑事证据体系的逻辑合理性,更好地促进未来证据体系的发展变革。 相似文献
348.
丁晓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58-68
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多个场景落地,在司法领域却备受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特征。人工智能司法是一种“规范性科技”支持基础上的司法,而非计算性科技或预测性科技技术本身。人工智能司法在裁判可接受性、信息整全、信息筛选、事实评估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人机交互决策不仅可能,而且早已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成为现实。不过,人工智能司法却面临规则僵化、人机决策权重如何配置、不同司法层级与不同部门决策趋同、算法黑箱决策等难题。应坚持人工智能司法的辅助性定位,坚持法官与检察官的弥散性决策与主体责任制,允许不同司法机关对人机决策权重进行实验性设置并开展实践探索,坚守基于部门分工与审级分层的制衡决策,促进算法解释的可问责性而非完全公开。智慧司法成功的关键,在于设计符合司法原理的人机交互决策制度。 相似文献
349.
随着算法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深入,算法固有的缺陷和特性也逐渐与金融本身的风险和逻辑发生耦合,形成了算法歧视、算法绑架、算法趋同等新型金融风险.然而,现有的金融科技算法规制框架存在主体、对象和工具层面的诸多问题,导致金融科技算法风险规制的低效和失灵,因而需要进行规制路径的优化和调适.从主体层面出发,应构建以金稳会为基础的规制... 相似文献
350.
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纵深发展,算法决策极大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与此同时,算法决策带来的算法歧视、决策“暗箱”、责任性缺失和可解释性不足等困境,导致政府面临着新的决策公平性挑战。本研究基于简化理论和计算机作为行动者理论,分别从人工智能算法简化性视角下的任务客观性和拟人化视角下的情感相似度出发,构建了2(算法任务客观性:主观任务vs客观任务)×2(情感相似度:高vs低)的两因素被试间实验,以1 356位上海市居民为被试,分析了任务客观性对公民算法决策接受度的因果关系,检验了情感相似度在这一过程中的调节作用以及感知公平的中介作用。研究发现,相较于执行主观任务,公民对算法决策执行客观任务时的感知程序公平、分配公平和接受度更高。相较于高情感相似度,低情感相似度的情境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对算法决策的感知程序公平、分配公平和接受度。且当情感相似度较低时,感知程序公平、分配公平在算法决策客观性影响算法决策接受度之间发挥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本研究对于算法决策简化属性的情境变化和拟人化边界做了思考,并对公共部门如何引入算法进行辅助决策和改进算法设计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