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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382.
383.
384.
法律与算法在技术性表征上具有类似性,即产生机制的类似性、功能效用的类似性、表达方式的类似性,这些类似性为法律借鉴算法创造了可能性。法律与算法在价值性内核上具有异质性,即运行逻辑的异质性、有效性来源的异质性、认知方式的异质性,这些异质性提示了法律与算法之间的距离。关于类似性与异质性的分析为法律的算法化限度提供了一个总原则,即法律在技术性的层面可以借鉴算法的模式与成果,但在价值性内核上应与算法保持距离。这个总原则可以分解为三个限度,即科学主义限度、建构主义限度、工具主义限度。科学主义限度要求法律在借鉴科学技术的同时,警惕科学求真逻辑对法律正义命题的侵蚀;建构主义限度强调法律借鉴算法建构思维的同时,防止纯粹建构理性对法治的误导;工具主义限度则提示将法律视为达致特定目标工具的同时,要时刻关注法律的价值属性,尤其重视法律人及其反思在控制算法思维泛滥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85.
数字技术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革命性变化,这一变化以数字技术对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数据化的监视为基点。借用福柯"监视产生权力"的观点来分析这一变化过程,可以发现数字技术使得"监视社会"演进为"数字监视社会",即日常生活被数字技术实时全面监控,并被困于算法权力所主导的"硅笼"之中,个体被迫臣服于以技术理性为基础的算法自动化决策,从而失去自我选择和决策的能力。"数字监视社会"造成了隐私透明化、权力两级化和社会原子化的后果。要消解"数字监视社会"的"硅笼",需要不断完善数据法律法规,同时重建个人主体性。  相似文献   
386.
387.
从大众传播时代迈进以数据支撑、算法引领为新特征的智能传播时代,拟态环境在算法推荐机制的建构下,逐渐演化为双重拟态环境:传者搭建的第一重拟态环境,具有价值渗透的隐蔽性;平台营造、受众参与的第二重拟态环境,则充满个性极化的风险性。通过文献研读与案例探析,本文重点分析算法推荐机制构建双重拟态环境的演变过程与表征,从而揭示当代大众在环境认知层面存在的种种障碍,以更好地为人们认知客观环境以及发挥价值理性所服务。  相似文献   
388.
389.
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作品独创性方面为科技作品、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读者中心主义所确立的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为算法创作物视为作品提供了独创性判断的理论路径.算法自由就是作品表达自由的技术表现,故而可使算法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在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作品的权属分配机制,一方面有限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另一方面将著作权全部归属给人类开发设计者.  相似文献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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