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23篇 |
免费 | 9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2篇 |
世界政治 | 8篇 |
法律 | 228篇 |
中国共产党 | 10篇 |
中国政治 | 54篇 |
政治理论 | 15篇 |
综合类 | 11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6篇 |
2023年 | 19篇 |
2022年 | 21篇 |
2021年 | 36篇 |
2020年 | 15篇 |
2019年 | 23篇 |
2018年 | 6篇 |
2017年 | 15篇 |
2016年 | 15篇 |
2015年 | 8篇 |
2014年 | 31篇 |
2013年 | 29篇 |
2012年 | 39篇 |
2011年 | 38篇 |
2010年 | 31篇 |
2009年 | 24篇 |
2008年 | 27篇 |
2007年 | 17篇 |
2006年 | 13篇 |
2005年 | 10篇 |
2004年 | 2篇 |
2003年 | 3篇 |
2002年 | 2篇 |
2001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3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01.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来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则应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后者则包括由私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相似文献
202.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几乎各国法律都有涉及,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我国民事检察之发展注入了新血液,在这些新的变化中我们看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民事检察制度的元素与影子,更看到了不同文化背景下,中西方民事检察之间的互通,即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正逐步向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向拓展、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延伸、向着开放性的方向变化,这些正是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给予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最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203.
一份"合伙协议"引发不同当事人对其法律属性的争议.笔者借该份"合伙协议",阐述应如何判断不同协议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合法合理解释协议,并进一步地探讨"合伙协议"的争议所体现深层法律关系,即法律类型化与契约自由二者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4.
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将民事再审事由由原来的五项细化为十三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可操作性,解决了实践中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其必要性和进步性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可,但其在具体事由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分层类型化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应结合国情删除其中不合理及规定不明确的事由,并据此对再审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重新设置。 相似文献
205.
2006年2月新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出了禁止四类人员在娱乐场所从业的规定,由此引发出激烈的宪法争议;争议焦点为该规定是否违反劳动平等权。从解释学的观点而言,《条例》的禁业条款实乃关涉到宪法上的职业自由权;德国和日本等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在对职业自由权限制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建立了一套类型化标准。比较和鉴别这两国的经验和技术,提取其中的合理方法;并以这种方法为指引,可判断《条例》对四类人员的绝对禁止准入之限制程度过当,因而难谓其具有宪法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三级类型共存的体系,类型谱以渎职犯罪侵犯的次要的客体的法益属性,进行质、量结合而构建的.根据其次客体所保护的法益,涉林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应当适用"其他重大损失"标准.司法实践中可将涉林渎职犯罪的"前案",即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中"数量巨大"的标准,作为涉林渎职犯罪中"遭受重大损失"的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207.
颜超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58-63
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罪量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程,而我国刑法却只予以了简单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或本应以故意杀人罪评价的行为却在其他罪中评价,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类型化”的方法论指导。在我国对故意杀人行为进行类型化,有其历史基础和国外经验的借鉴;并且有其现实意义,即有利于我国故意杀人罪量刑基准的确定,有利于从立法上消减死刑条款,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对行为评价的不足。 相似文献
208.
汤俪瑾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1):119-124
行政调查就是行政机关的信息搜集活动。在对行政调查的研究中,类型化是基础性的研究方法。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应该将行政调查视作独立的行政行为,再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调查分别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209.
钟瑞栋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1):126-130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概念,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属于"法内漏洞"。对于这一漏洞,必须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来填补。合同法和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和着眼点是不同的。在合同法上,公共利益的类型化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但在物权法上,公共利益的类型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10.
缘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拖延、效率低下,调解被“异化”,行政救济“病入沉疴”,无法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预期目标具有多元性,有的追求基本利益,有的追求对抗利益,有的追求双重利益,侵权人同样如此.以此为依据,可将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化,配置相应解决方式,通过两次分流,将调解从诉讼中剥离,构建高效、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