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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王庆国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39-46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多发的大环境下,司法审判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却呈现多元化现象,亟需重构类型化认定模式。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有利于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形成概观;辨析与反思实证研究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利弊可为重构合理的认定模式提供价值基础。基于实证研究中"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与"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部分损失"的对应关系,以"类型学"的范式研究为方法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以"行为人结果"1为标准再类型化,可形成"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行为人结果——两种新行为类型"的对应关系;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上升为刑法规范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22.
在我国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在相当大程度上被扭曲与异化。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而不构建新制度将会引发新的问题,现实可行性有待考量。这一制度停用后何去何从,遂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相关研究应当重视适用劳动教养的起因,立足于现实分析,以便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223.
刑法类型化思维并非局限于规范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它包含着刑法立法类型化思维和刑法司法类型化思维.在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中有着广阔的运用空间。刑法类型化思维有着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运用:在宏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刑法典的章节结构和刑法渊源,并提升着刑法的结构合理性与和谐性;在微观方面,刑法类型化思维关联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罪状设置与具体的刑法解释,并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两个层面提升着刑法的实质正义性。刑法类型化思维是一种基本的刑法方法论。 相似文献
224.
225.
226.
戴洁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2)
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是新的社会阶层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构成、分层及其政治与社会态度进行分析,提出需要分类型化展开统战工作,即:对社会组织中的领导者加强政治吸纳,使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对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团结联谊,增强其政治参与性;对社会组织中的一线工作者加强政治指导,增强其对社会政策的正确理解与掌握;对社会组织中的志愿者与兼职者加强政治鼓励与资源配置,增强其政治向心力。 相似文献
227.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9,(5)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比较法上,特定情形下侵害财产权益所致精神损害可适用金钱赔偿。传统民法认为,"人"是抽象的主体,"物"是满足"人"的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客体,"物"的侵害并不导致"人"的精神损害。随着民法中形式的"人"到实质的"人"之转变,"物"与"人"之间关系的个殊性受到关注。对"物"的侵害,将侵害"人"在"物"上所体现的意志,精神损害源于对"人"在"物"上的精神利益之侵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财产权益侵害之类型存在不足,概括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28.
《政法学刊》2021,(6):58-67
虽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危险作业罪仍因罪状表述缺乏类型化面临质疑。考察罪名生成路径可知,该罪罪状的表述源于既有司法解释,罪状的设定依据在于三项情形均有"多发易发、造成危险"的特征,然而,"多发易发、造成危险"仅是三项情形的一致性特征而非专属性特征,以此作为罪状的设定依据存在逻辑漏洞,导致该罪陷于适用困境。危险作业罪罪状的完善应跳出单一刑事法的研究视野,首先结合实际生产模式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构建属于本罪的"4M理论"并作为罪状的设定依据,进而从人-项目-设备-制度四方面分别设置罪状,同时,严格遵循"理念以控制处罚范围,从扩大内涵和限制外延两方面完成罪状的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229.
空白刑法规范以"犯罪构成该当性""参照性规范"为判断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后,依据是否有明确的参照性规范,可分为典型与非典型空白刑法规范;依据参照性规范发挥的不同作用,将典型空白刑法规范分为完全与部分空白刑法规范;依据参照性规范的效力等级,可分为高位阶、低位阶与混合位阶空白刑法规范;依据参照性规范内容的明确性,可分为双重与单一空白刑法规范;依据参照性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可分为规范与冲突空白刑法规范。空白刑法规范因违反民主法治原则、法律专属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而不尊重罪刑法定;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而不利于法治统一;因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而不符合人权保障。因此要通过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和合宪性审查程序来矫正违宪违法的空白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230.
法律硕士联考在增设联考(法学)类型后,与传统的法硕联考在考试性质与功能、考试定位、考试内容等方面产生诸多矛盾,联考的类型化仅停留于形式,未能实现分类选拔的目的,亟待实质类型化处理.将联考(非法学)改造为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一般能力与潜质,联考(法学)在保持现有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法律专业能力的要求,加大应用法学的考核力度.凡法律硕士报考者,无论专业背景,须无差别地参加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法律硕士(法学)报考者,还须加试法硕联考(法学).积极探索将法硕联考嵌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