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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外贸代理的类型化有助于外贸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以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采用的名义以及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为标准可将外贸代理分为若干类型。采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22.
忠实义务作为一项法定概括性义务,很难也不宜完全具体化。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法院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忠实义务,既要明确《信托法》第25条规定的任意法性质及其涵摄范围,亦要区分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在受托人主观要件与行为要件等方面的不同。法院不应拘泥于传统的忠实义务类型化理念以及线性客观归责思维,宜在结合信托目的、最佳利益标准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借助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受益人提起第三人诉讼、对信托合同进行补充解释等方式,明确受托方责任。由于国内立法层面尚未引入信义义务,且司法实务对信义义务的制度需求并不迫切,故无必要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入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323.
犯罪的类型化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对新型犯罪的研究尤为必要。借助于类型化的方法对美国期货犯罪进行分析,并考察期货立法模式的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提供可参考的立法经验与可借鉴的立法思路。 相似文献
324.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6项与第27条可被视为规制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责任规则”与“财产规则”,二者在适用上的竞合导致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判准陷入模糊。已公开个人信息可被划分为意定公开信息与法定公开信息,二者在公开的依据、承载的利益形态、信息主体可施加的控制程度等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异。这些差异构成了立法对二者区别评价与区别对待的客观基础。依托法经济学上的“卡-梅框架”进行分析,对于意定公开信息,可保持当前以财产规则为主体的制度设计,以信息主体的意思作为认定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准;对于法定公开信息,则应当优先适用责任规则,以促成针对此类信息的有效率的“强制交易”。 相似文献
325.
裴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80-95
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用户个人信息是当前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所具备的技术便宜性和规范便宜性使得调取措施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但是,在"信息主体—网络信息业者—侦查机关"这一信息传递链条中存在两个层面的非自愿性,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信息业者并不意味着放弃其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基于此,有必要对当前刑事侦查措施体系下... 相似文献
326.
当代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已经摆脱了单一政策考量下的抽象立法模式,形成了以多重政策为考量的类型化立法模式。其中“,转移货物控制”和“避免在途划分风险”是最重要的两个政策考量,贸易诸情形的风险转移时间节点在这两个政策考量的指引下形成了“因地制宜”的规则,以适应现实之需要。我国《合同法》应当在顺应这一立法潮流的基础上,将类型化立法模式的精神彻底贯彻于风险转移规则之中,以弥补目前立法中的缺失和不足。 相似文献
327.
328.
329.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77-88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多样化趋势。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较于原法,在一般条款、专门条款层面均能更加满足实践中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的需要。但现行法在适用过程中仍面临类型化条款明确规制的行为种类有限、类型化条款的适用有过度干扰自由竞争之嫌、一般条款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行为正当性的考量因素阙如等困境。为破解上述困境,须通过总结司法案例群、准确界定"恶意"的内涵、谨慎适用一般条款、建立健全行业行为准则、多维度考量相关利益等路径实现对现行法相关条款的优化适用。 相似文献
330.
不同性质的赔偿损失需要在刑法中作类型化规定。相比较而言,对侵犯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刑法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明确规定一个相对较大的从宽定罪、量刑的幅度。同时,刑法应当规定类似"随时追缴"的"随时赔偿"制度,并可以考虑对因赔偿损失而从宽处罚的环境犯罪等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