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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在审理商标淡化法案件时各自为阵,有的法院倾向于实际淡化原则,有的法院热衷于淡化之虞原则,结果迥异.商标淡化理论的这种不确定性,让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陷入困境.驰名商标应当得到与其属性相当的反淡化保护.分清不同原则各自的适用范围才是走出困境的应然之举.固有显著性商标的淡化宜适用淡化之虞原则;获得显著性商标的淡化则宜以适用实际淡化原则为主,兼及淡化之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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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使用概念的模糊认识长期存在,错误理解在实践中较长时间成为主导意见,原因在于欠缺体系思维和法律方法意识,以及商标法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难以及时解答实践中的疑问。综合运用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可以厘清该概念的真实含义;辨析商标使用概念与商标专用权、禁用权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正反两面认识该概念。《商标法》第48条定义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表述,意在界定商标使用概念的内涵,揭示其本质特征,并非要将范围限缩为商标已实际发挥识别作用的情形。在将来修改《商标法》时应该对该立法定义的表述进行完善,避免继续造成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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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地商标观念的形成,大抵遵循物本和人本两条进路。物本商标观发祥于中世纪的欧洲,它以交换物的自身优良品质为商标观念的基础。作为商标前身的工业标记原本是手工业行会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手段。在长期的商品交换中,此类标记逐渐孕育出商业功能并被视为一类新型财产,最终完成了从工业标记向商业标记的革命性转化。相对地,人本商标观最早可追溯至周代中国,它以字号等人格符号的品德寓意作为商标观念的基础。在数千年的商业实践中,人们对字号等符号所蕴藏的人格内涵进行商业化利用,使之与商铺或其产品建立起指代关系,最终实现了从人格符号向商业符号的革命性蜕变。物本商标观和人本商标观是东西方两大文明独特经济社会条件的产物。尽管在起源时间、演化路径、内在驱力、呈现样态和历史命运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但二者在各自的文明体系中都对商业文明的创新性发展作出了开拓性贡献,也都是人类商标理念与实践探索的标志性成果。推动中国式商标法治现代化,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等长期性难题,需要在借鉴物本商标观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与人本商标观的紧密连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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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识别功能来实现立法目标,对商标相关事实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商标识别功能是否受到损害,这就涉及到对相关主体认知的考量。关于主观认知,目前商标法规定了“消费者”“公众”“相关公众”和“社会公众”等概念,这些概念所包含的主体存在较大差异,不同主体的认知也有较大不同,在商标法适用中应当优先考虑消费者的认知情况。在认定商标相关事实时商标行政管理人员和法官应当主动将消费者认知作为基本依据,消费者也可以利用商标法规定的程序使其认知情况被更好地感受到。获取消费者认知的基本方法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法官将自己想象成具有普通认知能力且处于一般谨慎状态下的消费者而推知其感受,对以往事实的认知情况也可以采取消费者调查方法,并将其作为专家证人证言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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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关商标的最重要立法是“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的1998年12月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以下简称一号指令)和“关于共同体商标的1993年12月20日理事会条例”(以下简称共同体商标条例)。除此之外,还有若干程序性的立法和指南。欧盟商标法上与混淆有关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商标及其覆盖的产品或服务均相同;二是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所覆盖的产品或服务也相同或类似;三是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其覆盖的产品或服务不类似。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在先商标都会受到保护,但保护的程度和条件不同。从严格意义上说,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第二种与混淆有关。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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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工作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信息占有量和信息利用程度。系列杀人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侦查难度大,必须正确地串并案件,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信息,结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犯罪心理画像,通过适当的案件信息披露方式来发动群众协助破案,并警示群众自我防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