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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在对《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的解读中,应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理解为违约金调减请求的权利成立要件,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解为权利成立的法律后果。这一区分对应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可为违约金调减请求提供更清晰的审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补偿性功能,适用诉讼法理;调减衡量因素的审理对应违约金的履约压力功能,部分适用非讼法理。根据现行法,"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证明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且不能转移。违约方的证明困难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在具体诉讼中可以通过事案解明义务缓解,但不改变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由此决定的本证与反证的区分。违约金调减衡量因素的调查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应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中展开。 相似文献
112.
113.
证明责任不同于举证负担。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决定了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但被告人在一定情形下有举证负担。 相似文献
114.
李本森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1):61-69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115.
杨俊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2):72-76
1997年刑法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之补充。但该罪在立法上和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为此,对该罪的罪名确定、客观特征、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各方面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契合我国打击贪污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理论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16.
李锐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相对分离,以及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差异,都要求我国构建量刑事实独立的证明标准体系。国外一般将量刑事实分为双方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双方无争议的量刑事实,分别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我国在构建量刑事实证明标准体系时,可参考国外的规定.以我国量刑事实构成要素体系为基础,并结合不同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能力之不同而设置。 相似文献
117.
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相对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因而应当立足于司法实践的要求与证明任务完成的需要,对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重新设置。设置的内容包括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 相似文献
118.
一、刑事被告人举证责任与控方举证责任的差异尽管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也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控辩双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所具有的一般特点,但两者的差别仍相当明显。首先,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控辩平等原则的要求,此种举证责任具有先行性、全局性的特点,即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控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为前提,控方的举证责任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而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则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条件性、阶段性。 相似文献
119.
长期以来,"孤证不能定案"作为一种共识已经演变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潜规则,但事实上,它既不是法律原则,也不是证据规则,而且还违背了诉讼证明规律。为了准确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必须破除这一潜规则,回归到证据质量优于证据数量的正确轨道上来,重视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审查判断,在特定情形下,孤证可以定案并不违法。 相似文献
120.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清末以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文化大量涌入中国,法制在形式上产生了各种先进与落后的奇形组合,国民统治时期,证据制度在形式上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透过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证据法律要求对于不同的事实的认定,应当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