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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其证明同时涉及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52.
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本效力之一,也被视为公证与私证的主要区别。公证的证据效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证证明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二是从证据材料的优先性来看,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的书证。公证的公信力是公证证据效力的渊源,而相关法律规定也为这种公信力提供了保障。公证证据在诉讼证明中可以成为书证,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属于可予认知的内容,只是在形式上具有初步可信的证明效力,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辩驳和推翻的。目前,公证证据在我国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应受到限制,一般不宜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53.
现行法律未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明规则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法官在认证此类证据的立场和方法上存在很大区别。为顺应新技术时代的发展,提高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率,应确立一套适应电子证据特性的证明规则,统一司法实践。本文从电子证据的内涵、定位、收集方式、认证规则等方面,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54.
刘祎 《山西青年》2021,(1):171-172
"课程思政"建设是回归教育本质、实行全面育人的根本方法,将"思政元素"融入专业课课程的各环节是对新时代专业课教师提出的必然要求.《纳税核算与申报》课程为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核心专业课,通过探索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将"课程思政"引入专业课程,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设计,从而充分发挥思政教育的功能,使...  相似文献   
55.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探析──以证伪思维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立霞 《河北法学》2008,26(6):117-123
证伪思维具有科学性和批判性。我国现行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运用证实思维,忽视了排除案件疑点,应予以完善。移送审查起诉应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符合证伪思维的要求以及认识的模糊性原理和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为了保障"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施,在贯彻全面取证原则的前提下,应实行侦查部门与预审部门分立,在一定条件下,在侦查阶段扩大律师提前介入的范围。  相似文献   
56.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物和相关人的主观反映。无论是案件事实留下的客观存在,还是有关当事人的主观反映,都要通过办案人员去收集取证和分析鉴别。然后,去伪存真,运用真实的足够的证据去“复制”“还原”已经成为过去时的案件事实。搜集证据、运用证据的过程,就是重视案件的过程,也是破案的过程。  相似文献   
57.
包冰锋  訾培玉 《河北法学》2021,39(3):183-200
法释[2018]2号的施行缓解了围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论争,但尚未实现债权人、举债人和其配偶的利益平衡。通过系统考察侵权纠纷领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案例可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观点对立、认定标准混乱、"为夫妻共同生活"证明责任分配不一等乱象。莫衷一是的学理观点又无法为实践问题提供有效支撑和应然路径指引。为推动《民法典》第1064条统一适用及完善,应将侵权之债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接下来,以"共债合意"和侵权行为发生于从事"为夫妻共同生活"基础活动过程中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保障被侵权人正当权益,应将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推定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据此认定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58.
谢佑平  申育冰 《河北法学》2021,39(11):64-7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的制定,使得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相贯通,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相衔接,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所扩大。在监察机关的内部,由监督调查室统一行使对于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但三类案件的证据(明)标准存在差异。为了不让监察证据"零门槛"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确立违纪、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二元调查程序,将监督调查室的内部进行进一步划分,从而使其分别履行调查职能:首先,监察机关在立案时应进行有效地筛选和审查;其次,违纪、职务违法调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行为时,应及时与职务犯罪调查部门进行有效地沟通,必要时应进行转移;最后,职务犯罪调查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调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调查,但要注意避免形式化。  相似文献   
59.
数据化的统一证据标准是基于不同类型案件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之需要而开发的,由公检法三机关统一适用,且被嵌入到数据化程序系统中的证据标准。其设定目的是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实现一定程度的具体化。数据化是其本质特征,统一化是其派生特征。这一标准的创新实践打通了一定区域内公检法办案流程,代表了证据标准改革的方向,丰富了相关的理论体系,提供了针对司法决策的纠偏机制。然而,当前我国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此类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明标准,不是刑事诉讼各环节真正统一的标准,亦不完全是基于大数据技术产生的标准。我国应当继续证据标准数据化的改进,并推出配套的制度。  相似文献   
60.
王真真 《财经法学》2022,(3):146-163
董事勤勉义务是信义义务的重要内容,通过追究董事基于信义义务引致的责任来降低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法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重要调整手段。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过于原则和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这也导致法院审查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股东想要追究董事勤勉义务项下的责任非常困难。一方面,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利益需要继续维持;另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对勤勉义务的内容作出清晰的界定,勤勉义务的规则应当采用“3+X”的立法技术,以知情、监督及合规作为勤勉义务的明确示例,以兜底条款规定勤勉义务的一般要求。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需要厘清,商业判断规则与勤勉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既是法院的审查标准,也是当事人之间责任分配的程序规则。司法中还应当结合判例制度,对公司所处行业、控制股东影响力等因素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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